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报具体详情

发布时间:2019-04-18 关键字:广州市专利资助

一、申报条件

专利资助资金资助对象为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或通过PCT途径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专利申请,或维持6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专利权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工作并持有居住地址在广州的居住证,或持有出国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专利代理机构应为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且营业地址在广州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

二、资助标准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4,300/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500/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850/件。对首次获发明专利的,增加资助2,000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300/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40,000/件;获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20,000/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0,000/件。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80,000元。

(三)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是职务申请人的,资助10,000/件,是非职务申请人的,资助5,000/件。

(四)对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6年以上的,分两次给予资助,第一次:维持6年的,资助1,800/件;第二次:维持79年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维持7年的资助1,500/件,维持8年的资助3,000/件,维持9年的资助4,500/件。

(五)对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资助: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性资助30,000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20件,增加资助30,000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专利权人,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授权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六)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资助500/件。

三、申报要求

(一)单位及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1)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 户籍居民:个人身份证;

(3) 在读学生:学生证、身份证;

(4) 非本市户籍人员:个人身份证、出国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证明或居住证。

(二)银行账号证明材料:

(1)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州市辖区内任意银行开户许可证;

(2) 个人:在广州市辖区内任意银行以本人名字开户的存折或储蓄卡。

(三)有关证书材料:

(1)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专利的证书,国家专利局的年费收据;

(2) 国外发明专利:受理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扉页(及中文译本);

(3) PCT专利申请:PCT国际申请通知书和国外专利局发布的发明专利初审公告文件(及中文译本)。

(四)专利权人为两人或以上,第一专利权人作为本项目申请人的,提供其他专利权人共同签署的申报授权书。

(五)注册地址在广州市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申请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时,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分支机构代理清单证明以及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或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广州专利资助申请系统”上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身份证、银行卡,申请注册用户名→审核通过注册用户名→网上填写资助申请→上传证明材料→申请人确认提交。

(二)审批

由申报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请资料,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编制资助资金发放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资助标准中(一)~(四)项所述专利资助资金于每年4月、7月进行拨付;资助标准中(五)~(六)项所述专利资助资金,于每年4月前进行拨付。

()信息补正

如申请人递交资料后初审未通过,申请人需在收到修改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充或修正申请资料;逾期未补正的,本次申请作废,申请人可在申报期内重新提交申请。

资金发放过程中,由于申请人递交的银行信息有误导致退款的,市知识产权局将联系申请人或对退款项目发布公告,公告期一个月,公告期内未能提供正确银行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文章转载自:互联网
我要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