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2018年度企业购买非关联单位专利技术奖励和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转移运用奖励
发布时间:2018-09-14 关键字:厦门政策
申报时间:2018-09-14~2018-10-12
所在地:福建厦门
申报条件
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 | |
产学研合作 | |
是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
其他 | (一)申报专利技术奖励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申报企业应是厦门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2. 申报企业通过转让或许可获得非关联单位发明专利; 3. 申报企业与所转让或许可专利技术的非关联单位不存在关联交易; 4. 申报企业所购买的专利技术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技术政策,已经或正在厦门市境内落地实施转化; 5. 申报企业应是在2017年9月12日-2018年10月12日日期间与非关联单位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且完成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以完成备案时间为准); 6. 同一项交易,申报企业已获得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不能再申报。 (二)申报专利转移运用奖励项目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申报单位应是厦门市区域内的高等学校或市属科研单位; 2. 申报单位转让或许可专利给市内5家(含)以上企业; 3. 专利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应为我市工商注册企业,且不为申请单位的关联企业; 4. 每项专利转让或许可的合同金额10万元(含)以上(以专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项专利计算); 5. 申报单位应是在2017年9月12日-2018年10月12日期间与企业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且完成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以完成备案时间为准); 6. 申报单位所转让或许可的专利技术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技术政策,并具有良好市场前景; 7. 已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的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不得再申报本次奖励资金项目。 |
补助说明
企业购买专利技术奖励资金额度为企业支付的专利技术交易额的6%,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转移运用奖励额度按每项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金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金用于支持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校、科研单位奖励完成该项专利技术和为专利技术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及专利运营等工作。
政策依据
《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知〔2017〕13号)
文章转载自:政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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