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20 关键字:深圳政策
申报时间:2018-10-01~2020-09-30
所在地:广东深圳
申报条件
企业成立年限 | 2年以上 |
可申报主体类型 | 服务机构,平台运营商 |
职工人数 | 20人以上 |
大专及以上人员占比 | 80%以上 |
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 | |
产学研合作 | |
是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
境外合作情况 | |
项目投资额 | 2000万元以上 |
其他相关条件 | 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具备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相关资质(资格)。 (三)持续诚信合规经营,不存在以下情形:1年内被行政机关处以单笔5万元(不含本数)以上50万元(含本数)以下罚款;3年内被行政机关处以单笔50万元(含本数)以上罚款;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被列入国家、省、市相关失信名单;有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位于本市且运营两年以上,实际投入额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度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五)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50家。 (六)拥有高水平的的专业人员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七)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八)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明确。 |
补助说明
资助方式、标准及程序
一、 经认定的服务平台,可由建设单位申请专项经费资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予资助。建设单位实施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资金。
二、 专项经费纳入市经贸信息部门预算管理,通过事后无偿资助方式对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和应用推广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服务平台实际投入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服务平台持续建设提升并获得国家级有关认定的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的通知》(发改规划〔2017〕1116号)
《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文章转载自:政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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