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关于促进总部楼宇和建筑业经济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9 关键字:南宁江南区政策

申报时间:2018-08-19~2020-12-31

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江南区

申报条件

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
产学研合作
是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其他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南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和纳税,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江南区,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纳税征信良好、无违法行为的企业,包括以下四类:
(一)总部企业。
(二)工、商楼宇的产权单位(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公司)。
(三)社会机构(含国内外各类投资促进机构和社会招商中介机构)。
(四)总部在江南区或注册在江南区的建筑业企业。

补助说明

第七条  投资建设奖。新入驻的总部企业购地建设,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10亿元及以上,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办公用房补助。新入驻的总部企业租赁富宁工业标准厂房及其配套作为总部企业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期不低于五年,年产值(主营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年,年度对江南区本级财政贡献不低于300元/平方米,可享受三年免租优惠。租赁或购买其他物业参照南宁市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新入驻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依据在江南区实现产值、所作贡献情况,在统计周期内,给予相应经营贡献奖励(税前):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不含)的,在下一年度给予企业对城区本级经济效益贡献总额的10%作为经营贡献奖励。
(二)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不含)的,在下一年度给予企业对城区本级经济效益贡献总额的15%作为经营贡献奖励。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5亿元以下(不含)的,在下一年度给予企业对城区本级经济效益贡献总额的20%作为经营贡献奖励。
(四)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亿元以上(含),50亿元以下(不含)的,在下一年度给予企业对城区本级经济效益贡献总额的25%作为经营贡献奖励。
(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含)的,在下一年度给予企业对城区本级经济效益贡献总额的30%作为经营贡献奖励。
企业对城区本级经济效益贡献总额指扣除相关补贴、奖励后,进入对城区本级的经济效益贡献。经营贡献奖励必须用于企业建设、经营发展、设备购置、研发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奖金和股东分红等。
第十条 中介招商奖。对引进企业贡献较大的,城区给予引进机构一定奖励。
(一)强企引进奖。对楼宇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国内外各类投资促进机构和社会招商中介机构,在招商过程中引进租赁合同期五年及以上、购买物业或土地建设并在城区纳税的贡献较大的企业,给予奖励:
1.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中国100强、行业50强总部企业,分别给予引进者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每引进一家一般性总部企业,分别给予引进者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两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为准,中国100强企业、行业50强企业以引进年度上两年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国家级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
(二)强企经营贡献奖。对楼宇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国内外各类投资促进机构和社会招商中介机构,引进总部企业购买或租赁工、商楼宇物业,且租赁合同期五年及以上、或与城区政府签订入区协议(协议发展期限不少于五年),实现引进的企业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对城区本级经济效益贡献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不高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对城区本级经济效益贡献总额的一定比例,对引进机构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为两年:
1.被引进企业年度对城区本级经济效益贡献总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在下一年度,给予引进机构其引进企业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对城区本级经济效益贡献总额的1%作为奖励。
2.被引进企业年度对城区本级经济效益贡献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的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引进机构其引进企业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对城区本级经济效益贡献总额的2%作为奖励。
3.被引进企业年度对城区本级经济效益贡献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引进机构其引进企业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对城区本级经济效益贡献总额的5%作为奖励。
第十一条  人才奖。新入驻的总部企业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对城区本级经济效益贡献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其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指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专职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指企业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博士、硕士),按照个人对江南区本级经济效益作贡献部分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累计奖励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奖。加强对建筑业的扶持,促进建筑业发展。
(一)主营业务收入贡献奖。对主营业务为建筑业且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在城区注册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工程项目获奖奖励。鼓励发展城区建筑业企业,对承包城区项目获得国家鲁班奖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项目获得多项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三)承包资质奖励。对新取得特级总承包资质、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当年对江南区所作贡献的20%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政策依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0〕4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3号)、《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南区促进工业和商贸服务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规〔2017〕4号)

文章转载自:政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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