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2018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发布时间:2018-09-25 关键字:大连政策

申报时间:2018-09-25~2019-02-20

所在地:辽宁大连

申报条件

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
产学研合作
是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其他一、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软件技术服务)、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测试平台)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服务贸易类):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服务贸易类)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见附件)。
  二、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条件
  凡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大连市行政辖区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补助说明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和《大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大科高发[2018]151号)

文章转载自:政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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