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发布时间:2018-09-30 关键字:合肥政策

申报时间:2018-09-30~2018-11-10

所在地:安徽合肥

申报条件

企业成立年限1年以上
场所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大专及以上人员占比70%以上
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
产学研合作
是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其他(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专职运营管理团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70%以上,具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比例达30%以上。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五)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县区范围内。
(六)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1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
(七)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八)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九)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十)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5%以上,即就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五)在孵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六)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八)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十条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补助说明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元。

政策依据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备案管理办法》(科高〔2018〕22号)

文章转载自:政策云
我要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