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2 关键字:知识产权

  国知办发办字〔2017〕18号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部门(单位)根据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切实增强知识产权政务公开实效,把公开意识融入知识产权工作全过程,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结合我局职能和实际,制定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一、推进决策公开

  对于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且需局务会议审议的重要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要实行预公开,在决策前通过局政府网站及其他一级域名网站、政府公报、微信公众号、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局内公开平台(下称“局内公开平台”)以及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主要内容、背景、依据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制定政策的牵头部门负责,适时进行)

  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知识产权重大决策和推进依法行政的作用。(条法司负责,适时进行)

  凡是涉及公众利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都应公开,如有修改、废止、失效情况亦应及时公开,并在局政府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信息产生部门、办公室、条法司按职责分别负责,适时进行)

  二、推进执行公开

  推进重大决策执行全过程公开,其中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国务院常务会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作出的各项有关知识产权的决策部署,特别是涉及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等方面的重点工作要形成任务清单,明确目标、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定期通报进展。(办公室负责,适时进行)

  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开。(规划发展司负责)

  三、推进管理公开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条法司负责,10月底前完成)

  进一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纳入执法维权绩效考核体系。继续督促地方知识产权局作为公开主体按照权限依法依规对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作出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和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且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均应当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违法者姓名或违法企业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处罚(处理)标准、依据、程序和结果,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专利管理司负责,按月进行)

  四、推进服务公开

  积极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提高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办理的比重,以问题为导向科学编制服务指南并通过局政府网站集中呈现,做到管用、实用。(条法司、审查业务管理部、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分别落实,6月底前完成)

  进一步简化优化专利审批流程。一是要优化初审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二是要优化优先审查制度,缩短审查周期;三是要优化发证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审查业务管理部、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复审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12月底前完成)

  五、推进结果公开

  推进党中央、国务院涉及知识产权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推进政府工作报告及国务院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规划的年度目标实现情况、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任务阶段进展、知识产权惠民利民举措和知识产权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方面事项。(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适时进行)

  健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查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根据要求和部署向社会公开督查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办公室负责,12月底前完成)

  六、优化公文办理促进“五公开”

  定期检查综合办公系统中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的确定情况以及拟不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理由说明情况。(办公室负责,按季度进行)

  调整纸质发文稿纸,将政府信息公开的属性作为必填项。(办公室负责,6月底前完成)

  拟写政策性文件的部门应提出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并说明理由。对于发文审签件,亦应明确公开属性建议,或者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适时进行)

  办公室加强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予以退回。

  七、改进会议举办促进“五公开”

  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我局有关会议的制度,并报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室负责,11月底前完成)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会议举办部门落实,适时进行)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将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作为会议材料。(会议举办部门落实,适时进行)

  八、规范依申请公开

  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一方面缩短纸件申请传递时间,另一方面设专人盯网查看在线申请,依法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增强答复内容针对性并明示救济渠道,答复形式应严谨规范。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办公室牵头负责,12月底前完成)

  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办公室。(信息产生部门落实,12月底前完成)

  九、加强政策解读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规范政策解读工作的流程、范围、内容与形式,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确保公众听得懂、能明白,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为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政策起草部门负责,适时进行)

  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文件公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政策起草部门负责,适时进行)

  十、回应社会关切

  遇有知识产权重大突发事件和引起广泛社会关切的知识产权舆情时,要及时发布信息。完善回应机制,局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的职责,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等方式,主动回应重大舆论关切,释放信号,引导预期。(办公室负责,适时进行)

  注重提升回应效果,对于突发知识产权事件相关舆情和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要积极予以回应,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办公室负责,适时进行)

  十一、完善制度机制

  继续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才能发布政府信息;信息产生部门负责按照审批确定的方式向局内公开平台提供拟公开信息和保密审查依据;局内公开平台应凭保密审查依据和确定的公开方式对外公布信息,不得重复设立审批手续。局内公开平台应将公布情况按月汇总后报送办公室。(局内公开平台及信息产生部门分别落实,适时进行)

  建立政务公开专项考核机制。(办公室负责,9月底前完成)

  十二、加强政务公开平台管理、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增强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实现搜索查询功能,提升公开信息的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专利局办公室、自动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12月底前完成)

  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网站等网络公开平台管理的通知》(国知办函办字〔2016〕633号)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公开平台的内容建设,做好日常监测。开设一级域名网站的部门(单位)要按要求开展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间提交自查报告,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专利局办公室、规划发展司、保护协调司、专利管理司、审查业务管理部、自动化部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负责,按要求进行)

  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务新媒体的开办主体责任,负责网络公开平台的技术安全,健全内容发布审核机制,信息内容建设和运营维护应设专人负责并明确职责。新建、关停微信公众号、微博、客户端等网络公开平台,应报办公室备案,说明原因及后续管理措施。(各有关部门负责,适时进行)

  政府公报应及时准确刊登自身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政府公报同步上网和历史公报数字化工作,提供在线服务,方便公众查阅。(办公室负责,10月底前完成)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本工作要点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报送各项具体工作的联系人。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综合管理部门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照本要点于2018年1月15日前书面报送信息公开总结,办公室负责通报本工作要点落实情况。

文章转载自:Jspxcm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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