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5 关键字:知识产权分析、知识产权评议
国知办函协字〔2017〕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
为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关于加快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若干意见》(国知发协字〔2012〕138号),培育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力量,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支撑政府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我局继续按照“分类管理,扶优扶强,供需促接,能力培养”工作思路,在2013—2016年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2017年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类服务机构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推动社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引导社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科学发展,规范社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行为,营造良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业态。
开展第一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遴选工作。拟遴选约15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加强对示范机构的宣传引导,鼓励示范机构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总结推广分析评议服务经验,能够提供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优质高端服务。
开展第四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遴选工作。拟遴选约20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加强对创建机构的支持指导,鼓励示范创建机构发挥行业骨干作用,带动行业整体能力提升,能够较好支撑各类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活动。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遴选
按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办法(暂行)》(国知办发协字〔2013〕44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据有关规定,遴选第一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和第四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
(二)重点培育
根据需求组织专题培训,精选师资力量传授技能、分享经验。建立人员培训经历管理制度。推动示范机构和示范创建机构与产业集聚区企业进行供需对接。鼓励示范机构和示范创建机构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专业服务、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等工作中承担任务。
(三)规范自治
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和示范创建机构引导培育工作。鼓励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构积极参与全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联盟建设工作,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服务活动,实现行业的“自治自律,合作发展”。
三、工作安排
(一)申报要求
申请参加知识产权示范机构遴选的机构应是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创建机构并且示范创建期届满两年,特别优秀的示范创建机构可放宽至满一年。特别优秀是指,在示范创建期间承担国家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且项目验收成绩在85分以上。申请机构应填写《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申请表》(附件1)。具体申报条件参见《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
申请参加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的机构应填写《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申请表》(附件2)。具体申报条件参见《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二)申报流程
1。申报推荐。示范机构和示范创建机构申报均采用推荐制,各申请机构将申报材料提交给推荐部门后由推荐部门统一提交,具体推荐方式可选择以下任一推荐途径:
(1)相关机构或组织可向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由省级、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初选后在申请材料推荐单位一栏签章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推荐。
(2)国务院部委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参照相关要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企事业单位参加示范机构和示范创建机构申报。
(3)全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联盟成员单位也可根据自身条件通过联盟申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申报示范创建机构需要联盟理事长单位在申请纸件材料推荐单位一栏签章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推荐。
2。评审确定。我局对推荐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及必要的现场调查,经公示后,公布确定2017年“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
3。申报时间。推荐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请各推荐部门按时将推荐申请材料(纸件和电子件各一份)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逾期报送或资料不齐者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申请表
2。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申请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联系人:保护协调司 汪 勇 齐明媛
电 话:010—62086716 62086271
传 真:010—62083171
邮 箱:icentersp@163。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行业战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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