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时代科技创新法律和政策体系

发布时间:2018-07-13 关键字:科技创新政策

  科技创新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创新法律与政策是政府制定或认可的有关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创新管理活动的行为规则、行动指南和社会秩序。随着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更加紧密,科技创新法律与政策体系的基本构架经历了从重点关注“科技自身发展”到“科技促进经济发展”再到“全面创新驱动全面发展”三个阶段。“新时代科技创新法律与政策”不仅强调促进科技发展、经济增长和财富创造,还更加重视可持续发展目标,更加关注社会影响和可能的风险。为此,要坚持科技与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同步发力,建立系统配套、激励相融的科技创新法律体系,为更多创新主体提供普惠、精准、平等、包容的科技创新政策,营造公平竞争、创新友好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

  科技强国建设对创新治理体系的新需求

  从国际上看,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军事变革迅猛发展,对新时代加快推进世界科技强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国内看,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快推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这对新时代强化科技创新战略支撑提出了更高要求。两个更高要求带来了传统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不适应:一是传统科技计划管理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二是长期形成的以跟踪引进为主的科技体制与创新引领和跨越发展的新要求不相适应。新时代需要开创“全面创新驱动全面发展”新格局。

  从大国到强国,中国在诸多领域正面临巨大的转型升级压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创新能力不强,科技发展水平总体不高,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不足,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这是我国这个经济大个头的“阿喀琉斯之踵”。今年4月,总书记在湖北视察时再次强调,核心技术靠化缘是要不来的;大国重器必须掌握在我们自己手里。5月,在两院院士大会上又一次强调:关键核心技术是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的。

  中国经济发展目前整体处于效率驱动阶段。从国际上看,只有少数国家依靠创新实现了人均GDP从8千美元到4万美元的跨越。人均GDP从8千美元到4万美元,美国用时约28年(1976—2004),德国用时约29年(1978—2007),日本用时约31年(1978—2009)。未来30年,中国人均GDP有望达到4万美元。当前,中国经济总量占美国约6成,研发支出占约4成,基础研究支出占约2成,企业基础研究支出仅占约1.5%,研发人员当量是美国的120%。由于长期缺乏持续稳定的基础研究投入,导致资源配置方式过度强调竞争,具体的科研管理、科技评价围绕资源配置展开,以致微观科技创新治理过度行政化,强化了科技创新的竞争导向和急功近利倾向。

  科技创新法律与政策体系面临的新挑战

  随着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科技创新也应从跟踪学习型转向创新引领型、创造性学术。新时代国家发展的战略需求是强化自主创新和支撑引领,科技创新的主要矛盾也相应地发生变化。原有矛盾是如何通过高效率的跟踪学习缩小与世界科技发展水平的差距,满足高速增长对科技支撑与科技供给的需求;新的矛盾是如何塑造高效率、高质量的知识生产和应用体系,满足高质量发展对创新引领与知识供给的需求。

  在智能社会,要提高科技创新治理的综合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战略布局需更加注重全面创新,推动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从“科技发展小局”到“创新发展大局”转变;战略主体应更加重视社会大众,营造普惠性创新创业、创新生态和创新文化氛围,实现依托力量从“科研小众”到“创新大众”转变;战略目标明确要求赶超引领,不断培育扩大领先优势,持续创造新的比较优势,实现从“跟踪发展”到“赶超引领”转变;战略路径更加强调统筹优化,发展更多、更广、更强、更专业的创新合作伙伴关系,形成财政资金、金融资本、企业和社会资本多方投入科技创新的新格局,实现从“公共小投入”到“全社会大投入”转变;战略视野更加聚焦全球格局,强化创新体系全球链接能力和创新要素全球组合配置能力,实现从“国际科技合作”到“全球创新合作”转变。

  构建与科技强国相匹配的创新治理体系

  随着科技创新活动日益社会化、大众化、网络化,人才、资本、技术、市场和信息等创新要素跨行业、跨领域、跨区域全球流动,速度、范围和规模都将达到空前水平,知识生产、技术转移和产业重组不断加快,新型研发组织和创新模式将显著改变创新创业生态和创新治理体系。面对创新的不确定性,必须完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制度,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同时要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确保决策的公信力、执行力。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领域是最需要不断改革的领域”。要前瞻制定“新时代科技创新法律与政策”,强化创新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优化创新资源开发配置,将各类创新主体的知识、技术、产品、工艺、市场、组织等创新活动和外部知识获取、资本货物获取、技术整合、科研仪器与机器设备、创新培训、创新准备等相关活动系统纳入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健全开放创新网络,完善创新体制机制,构建与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相适应的科技创新法律与政策体系,既包括科技创新政策体系,也包括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体系。

  科技创新法律体系包括科技创新主体法、科技创新事务法、科技创新相关法和领域科技创新法四个方面:调整科技创新活动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和,涉及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及管理主体,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科技社团、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主体;调整科技创新活动中特定事务的法律规范总和,如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法、科技奖励法和科技普及法等;与科技创新高度相关的法律规范总和,如知识产权法、标准化法、反垄断法、反不当竞争法等;专门科技创新领域的法律规范总和,如网络信息法、人工智能法、生物安全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包括六个方面:资金、人才、项目、科技基础设施、基地和平台等创新要素政策;企业、大学、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政策;产学研深度融合、军民融合、科教融合、产教融合等创新联结政策;针对特定产业的产业创新政策;针对特定区域的区域创新政策;市场环境、科技金融、国际合作、科研环境和文化环境政策等创新环境政策。

  要采取更有激情、更有力度、更加务实的改革举措,在陈规旧章和繁文缛节上做减法、破藩篱,“不能让繁文缛节把科学家的手脚捆死了,不能让无穷的报表和审批把科学家的精力耽误了”。创新主体和创新治理主体既要坚定创新自信,又要客观认识我们所处的发展阶段,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加快形成统筹自主创新和开放创新的科技创新基础制度和基本政策体系,明显提高科技创新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为更多创新主体创造普惠、精准、平等、包容的科技创新政策,营造公平竞争、创新友好的制度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

文章转载自:Jspxcm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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