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一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发布时间:2018-09-12 关键字:漳州政策,金融业,

申报时间:2018-09-12~2018-09-28

所在地:福建漳州

申报条件

行业类别金融业
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
产学研合作
是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其他(1)在漳州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4)项目申报期内(2017.1.1-2017.12.31)担保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70%以上。
(5)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
(6)项目申报期末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00%(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担保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一般风险准备)。
(7)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提取各项准备金。
(8)接受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定期向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

补助说明

(1)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为小型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比例补偿;为微型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6%比例补偿;融资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担保和以个人名义提供的贷款担保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2)融资担保机构对同一原有存量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按项目申报期末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原有存量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3)对跨年度的融资担保责任额按申报期内实际天数折算计算实际融资担保额。

政策依据


文章转载自:政策云
我要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