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一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节能(循环经济)资金

发布时间:2018-09-12 关键字:漳州政策

申报时间:2018-09-12~2018-09-28

所在地:福建漳州

申报条件

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
产学研合作
是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其他(1)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为实际承担项目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具体到最小的法人单位,即集团公司不能将其所属的多家子公司的项目打包成一个项目上报;单家企业如有多个不同项目必须汇总整合成一个项目上报,即每家企业限报一个项目。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技改重点项目、节能循环经济重点示范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个方面(有关选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2: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
(2)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
(4)项目须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且其中节能技改重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稳定运行三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

补助说明

(1)节能技改重点项目需年节约500吨标准煤以上,根据年节能量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节能循环经济重点示范项目新增投资额须在1000万元及以上(新建项目投资额以项目核准时间起开始计算;改建、扩建项目投资额以2016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根据节水、节材、综合利用等节能降耗效果,按新增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根据国家或省级有权部门的认定文件,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荣誉称号的示范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荣誉称号的示范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效益分享型、节约量保证型、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须在漳州市注册登记,对已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未在漳州市内注册的,申报时应在漳州市注册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联合母公司进行项目申报。项目须在漳州市内投资建设,按项目所在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申报项目需经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根据闽经信环资〔2018〕154号文件精神,2018年7月18日以后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消备案登记。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所占比例须在70%以上(含)。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合同双方项目资金的结算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且必须使用对公账户而不能使用个人账户转账。合同中须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并且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当年度单家节能服务公司申报的若干个项目(在漳州地区)累计年总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200吨标准煤以上(含)。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年节能量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依据


文章转载自:政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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