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漳州市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

发布时间:2018-09-20 关键字:漳州政策

申报时间:2018-09-20~2018-10-15

所在地:福建漳州

申报条件

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
产学研合作
是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其他(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版)》第三类“淘汰类”)或者属于违规审批、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节能效果,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所在单位综合实力较强。项目所在单位必须是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具有适度的规模,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项目已建成。项目需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
(五)未获得过相关财政支持。已获得或正在申请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2018年已获得市级财政奖励支持的单位原则上本年不再支持。
(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技改项目不予支持:
1.不同企业法人打包项目;
2.非节能专项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3.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的项目;
4.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如: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5.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6.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类项目;
7.节能产品(设备)制造及节能技术研发项目。

补助说明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发放,县级、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不超过15万;市直及芗城区、龙文区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其中对通过自身实施节能技改,年节约1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节能项目,根据年节能量按25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节能示范及循环经济项目县级、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40%,市直及芗城区、龙文区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60%。支持效益分享型、节约量保证型、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所在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资金由项目实施所在地按照项目年节能量奖励节能服务公司。对采取合同能源管理年节约1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节能项目,根据年节能量按25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漳州市节能(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漳经信能环〔2017〕335号)

文章转载自:政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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