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
发布时间:2019-02-20 关键字:漳州政策
申报时间:2019-02-20~2019-03-20
所在地:福建漳州
申报条件
场所面积 | 150平方米以上 |
研发费用占销售投入占比 | 6%以上 |
研发科技人员占比 | 20%以上 |
设备投入 | 150万元以上 |
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 | |
产学研合作 | |
是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
其他 | 1.在福建投资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具备承担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福建。 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6%。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 5.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
补助说明
大力发展或引进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或平台,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和投资机构等在漳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列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的,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15%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对五年内的初创期研发机构按比例核定的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过初创期但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按近五年发生的前述购置费和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工商注册允许其使用“研究(发)中心”“研究院(所)”“设计中心”“设计院(所)”等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审批,对为工业生产配套的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及属于重点扶持产业且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给予减税或免税。对其进口的符合条件的科研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 号);
- 2018年度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
- 2018年度漳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 2018年第一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补助专项
- 2018年第一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技术创新专项
- 2018年第一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专项
- 2018年第一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小微企业挂牌补贴
- 2018年第一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 2018年第一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
- 2018年第一批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节能(循环经济)资金
- 2018年漳州市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