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江苏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发布时间:2019-01-09 关键字:南京政策

申报时间:2019-01-09~2019-03-29

所在地:江苏南京

申报条件

场所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
职工人数3人以上
企业销售收入150000万元以上
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
产学研合作
是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其他申报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需满足《江苏省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苏发改服务发〔2016〕1051号)中的有关要求:
(一)申报的集聚区须为经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或设区市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二)园区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完整,生产性服务业营收占比超过70%,有多家同类企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或机构入驻园区;
(三)园区已编制或修编发展规划,并经县级政府或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
(四)园区在过去两年经济规模持续扩大,年营业收入水平处于所在省辖市同类园区的前列;
(五)有完整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投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实验测试、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
(六)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集聚区统计指标体系健全,能够完整、准确、及时提供统计数据;
(七)园区四至边界清晰,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对通过中心城市主城区改造、工业企业“退二进三”、老建筑保护性开发等利用城市存量资产开发的园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八)集约利用土地,投资强度350万元/亩以上(物流类集聚区可放宽至250万/亩);
(九)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考虑到兼顾地区均衡性和行业代表性,以及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发展实际,对申报的营业收入规模要求等作适当调整。鼓励各地申报营业收入规模处于所在设区市同行业前列的集聚区。
1、申报现代物流、商务服务、商贸流通(生产资料)等产业的集聚示范区,原则要求2018年营业收入达50亿元以上。
2、申报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等产业的集聚区,原则要求2018年营业收入达20亿元以上。
3、申报服务外包、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创意设计等服务业细分领域和行业的集聚区,原则要求2018年营业收入达15亿元以上。
4、对业态模式创新、产业集聚度高、引领示范作用大,在全省同行中位于前列的集聚区,可适当放宽营业收入指标要求。

补助说明

(一)对新认定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用于补助集聚区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新认定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可自第二年起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给予优先扶持。
(三)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管理机构人员可优先参加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境内外人才培训。
(四)每年对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政策依据

《江苏省生产性服务业百区提升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苏发改服务发〔2016〕694号)

文章转载自:政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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