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科技孵化器建设

发布时间:2018-08-28 关键字:深圳政策

申报时间:2018-02-13~2018-03-23

所在地:广东深圳

申报条件

企业成立年限1年以上
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
产学研合作
其他相关条件(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二)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三)制订了较完善的科技企业孵化制度,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孵化服务;
(四)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成立,截至申报截止日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达20家以上,且在孵企业所在行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五)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六)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资金使用案例;
(七)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八)截至申报截止日,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不少于 1 年;
(九)已获科技企业孵化器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是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补助说明

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费用为2016和2017年为创客个人或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支撑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等服务平台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

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7号;
(二)《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文章转载自:政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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