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2、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市字〔2006〕07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完善技术合同登记制度,保证国家扶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文件《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3〕348号)规定: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开具《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10号),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告附件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中规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享受征前减免增值税, 需要提供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
二、支持方向及方式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享受技术交易额增值税的减免。
三、技术合同登记类别
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2、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3、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原专利权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4、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5、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6、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让与人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7、技术服务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8、技术咨询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四、申请材料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必备的材料
1. 登录申报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合同信息,其中企业基本信息仅在有变更时更新,合同信息每项合同填报一次。
2. 提交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原件二份、复印件一份,曾登记过的分期登记合同,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最近一次盖章登记过的封底须一并复印装订)。合同登记机构、企业各留存原件一份,税务部门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涉外技术合同必须是中文合同或双语对照合同,合同中金额为外币的,按结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申报。未订立中文合同的,合同必须附上中文翻译件(一起装订)。翻译件要有申报方企业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且申报方必须承诺翻译件与原合同内容一致无误。
4. 提供必要的合同附件
(1)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合同,须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在申请办理免税登记时,要提供已认定登记过的原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
(3)"提成支付"技术合同以及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技术合同,分期(月、季度或年度)按实际发生金额申报,并附当期收入财务说明(加盖财务章)及发票复印件。
(4)合同中涉及购置设备或外购软、硬件产品等费用者,须需提供费用清单。
(5)属人力资源外包的技术开发项目,除合同(包括框架协议书)外,须附上当期财务收入说明(加盖财务章)、所开发项目内容情况及人工时计算说明;
(6)登记机构对合同内容有不明晰、不完整等存疑时,申报企业应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如合同的补充协议,说明合同标的技术需求、开发内容、技术规范、价格构成等的合同附件或证明文件。
5. 合同外提供的资料,视性质不同须分别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6. 所提交的文本资料、印鉴要清晰。
7. 非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签名的合同,应提交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签定此合同的授权委托书。
(二)提交材料要求:
1、提交的申办材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合同文本规范、主体清楚、标的明确、条款完整,文字、印鉴清晰。
2、非使用科技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应提供与附示范文本格式一致的封面、封底(登记页)。
3、合同文本原件须加盖双方骑缝章。合同外提供的资料,须加盖申报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4、单纯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可认定登记,但不享受免税政策。需享受免税政策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应提交经认定登记的、与之相关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
5、合同有明确、固定金额的(含合同金额大于1000万的),直接办理认定登记,取得免税证明。凭免税证明在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待发生资金往来后,可直接开零税率增值发票。
6、框架合同可直接办理无免税金额的框架合同免税证明,凭免税证明在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办理手续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此份合同的实际技术交易额可直接开零税率增值发票。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发票开好后,需再补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7、合同价款中包含购置设备或外购软、硬件产品等费用或其他非技术性收入成分的,应提交费用构成清单。
8、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提交确定密级的单位出具的密级证明。如出于保密需要,需对申报信息(如项目名称、合同内容等)作出变更的,应出具书面说明。
(三)提交材料装订要求:
1、合同封底(登记页),文字内容朝外装订在合同最后。
2、提交材料统一采用A4纸,左侧纵向装订,不加装其他材质的封页。
3、附件与合同正本一同装订成册,附件过多的可单独装订。
(4)材料受理
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科技大厦1017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周一上午全时段、周五下午4:00以后不对外办公)
五、办理流程
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申办人注册为《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用户并填报合同信息,并将合同文本提交到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流程图:
办理期限:
1、网上申报后,申办人应尽快报送合同文本到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1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书面合同文本的,系统将自动撤消网上申报。(撤销后可继续提交申报,不需要以新合同形式再提交)
2、登记部门受理合同文本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认定登记(需补充申办材料等的除外)。
3、网上告知补充补正材料后,申办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补充补正材料。
4、登记完成后,应及时取回合同文本(1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