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项目申报加计扣除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04-18 关键字:企业研发项目申报、研发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一、申报企业范围: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研发活动范围: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三、享受政策标准:
企业在研发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符合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四、不能享受政策的行业:
① 烟草制造业
②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③ 住宿和餐饮业
④ 娱乐业
⑤ 批发和零售业
⑥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⑦ 房地产业
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五、申报流程:
(1) 备案要求:系统填报、留存备查
(2) 留存备查材料:
①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⑤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 “研发支出”辅助账;
⑦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⑧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