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主要风险和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19-07-04 关键字:融资租赁、主要风险、管理措施
融资租赁是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产生的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跨领域、跨部门的交叉行业。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是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融资作为企业的命脉,融资租赁的风险不可不防,文章将为您介绍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主要风险和管理措施两个方面。
一、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主要风险
1、承租人在缔约阶段随意终止缔约;
2、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风险;
3、承租人以租赁物延迟交付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拒付租金;
4、承租人以租赁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质量瑕疵为由拒付租金;
5、承租人以租赁物运行中的维修保养事由拒付部分租金;
6、承租人不能继续支付租金;
7、承租人擅自转让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擅自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
8、承租人以格式条款为由拒付租金或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9、租赁物非因不可抗力意外毁损、灭失;
10、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意外毁损灭失等。
二、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风险管理措施
1、针对缔约阶段的跳单、跑单等随意终止缔约风险
建议租赁公司在承租人有租赁意向时,与承租人签署框架性合作协议,约定排他性合作条款、保密条款等,并收取一定数额的前期费用,用于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尽职调查等实际合理支出费用。
2、针对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风险
建议:
①尽量以现有物(而非未来物)作为租赁标的物;
②尽量实现租赁物的现实交付转移并留存书面记录。
③无论合同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一定要对租赁物归属作出清晰约定。或约定无效情形时归属于出租人;或约定无效情形时归属于承租人,且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合理补偿价款。
3、针对延迟交货所致的解除合同、拒付租金的风险
建议在融资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中约定:
①出卖人直接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履行验货义务;
②将承租人的收货和验货行为视为作为买方的租赁公司的行为;
③租赁公司将对出卖人的质量瑕疵异议权和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
④以严厉违约责任督促出卖方及时交货;
4、针对承租人以租赁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质量瑕疵为由拒付租金的风险
建议:
①买卖合同中,由承租人或其授权代表作为出租人的代表签名,以锁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约定是知情的;
②实际交货环节,约定由承租人代表买方(出租人)验货和接收租赁物。
5、针对承租人以租赁物运行中的维修保养事由拒付部分租金的风险
建议:约定卖方对交货后的租赁物有安装调试和提供维保的义务,否则,将扣取部分质保金,并处以严厉的违约责任;即便出现卖方拒绝继续提供维保服务等情形,也只能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由出租人(或承租人)向卖方主张权利。
6、针对承租人不能继续支付租金的风险
建议:
①约定承租人财务异动报告义务,以确保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的掌握;
②约定由卖方提供租赁物回购,或者由承租人提供相应担保。
7、针对承租人擅自转移租赁物或擅自以租赁物设定抵押等风险
出租人出于安全考虑,往往会采取措施将租赁物特定化,具体措施包括:
①将租赁物以特定方式特定化,如加标记,加装卫星定位系统;
②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热并办理抵押登记;
③在中征登记系统里办理转移登记备案手续等。
8、针对承租人以格式条款为由拒付租金或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针对承租人格式条款的抗辩风险,出租人在与承租人签署合同时,必须就承租人责任承担条款等以粗体的方式向承租人加以提示;
9、针对租赁物因意外事件而毁损灭失风险
建议: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意外事件,尽量缩小意外事件的范围,将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之外的毁损灭失均划入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的失职行为范畴,构成违约,从而保障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的权利。
10、针对租赁物因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风险
建议: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意外事件,尽量缩小意外事件的范围,将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之外的毁损灭失均划入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的失职行为范畴,构成违约,从而保障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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