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申请人往往倾向于夸大或者过于强调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这样虽然可能有利于专利申请的授权和确权,但在侵权判定中却可能对专利权人不利,所以技术效果的撰写应该准确、有度。
其一,应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为撰写重点。技术效果可以包括说明书中声称的技术效果和/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现有技术能够推理得知的技术效果。
如果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属于必须通过实验或者申请人的创造性劳动才获知的技术效果,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面对专利的技术方案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效果就应当体现在说明书当中,并辅以必要的证明数据。化学、医药等领域的案件一般适用于该情形。
如果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推理就能够获知的技术效果,就没有必要记载在说明书当中,尤其不宜作为整个发明的技术效果(一般位于发明内容开始部分)来阐述。机械、电学等领域的案件一般适用该情形。对于不记载或者少量记载技术效果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时务必保证技术方案本身的完整和准确,尤其是关键特征的记载更是如此。 其二,技术效果应该尽量简要并分散。在撰写时,应该尽量将必须记载的技术效果简略而分散地布置到各个特征的对应位置,而不应将多个技术效果混合在一起并作为整个发明的技术效果,以减少技术效果对权利要求特征的限定范围和可能性。这样做既有利于授权、确权阶段对特征作用的描述,也可以对等同原则造成最小的影响。
其三,技术效果务必保证真实准确。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弄虚作假是底线要求,不能为了获得尽早的申请日而提交虚假的数据,否则即使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也可能在后续的确权或维权阶段自食恶果,白白浪费金钱、时间和精力。
总之,技术效果既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应根据不同领域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撰写方案,并应当尽量不在说明书中记载"多余的"技术效果,以免对保护范围造成不必要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