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的“最后一公里”,成果转化是否顺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科技创新活动的成败。近年来,我国科技力量不断增强,科技创新需求不断扩张,与之伴随的便是直接对科研成果的需求。高校以及科研院所是我国科技成果的重要发明载体,他们的科研成果及科学技术转移是否成功,以及成功几何,是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下面仅以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为研究案例,通过研究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的做法及成功经验,希望对我国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化以及技术转移提供借鉴。
一、OTL的成立背景
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以下简称OTL)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的大学科研成果转化机构,开创了大学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新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OTL成立于1970年。
1968年,早年毕业于斯担福大学的Niels Reimers回母校任“科研项目资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他向学校提出开展为期一年的技术成果转化试点,并取得成功,一年创收5.5万美元,远超过去13年收益总和。在其推动下,斯坦福成立OTL,目的是促进成果转化、服务社会,同时产生收益,回馈学校科研和教育。
二、OTL的运作模式
斯坦福大学科研人员,包括学生和访问学者,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技术发明、所有权归学校,由OTL统一管理和对外许可。
(一)许可宗旨
OTL技术许可的宗旨在于让技术最有效地为社会所用,而不以OTL或斯坦福大学本身能否获得最大收益为出发点。因此,OTL对于专利并不待价而沽,先来的企业只要具备该项发明商业化所需基本条件,OTL就与之开展许可谈判。如企业出于避免竞争对手获得某项技术而申请许可并束之高阁,不管出多高金额,OTL都不会接受。为防止某些企业获独占许可后,“雪藏”专利技术,不充分商业化,OTL会要求被许可人提供商业计划书,在合同中设置里程碑条款,约定在限定期限内达不到设定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指标,OTL有权收回许可。
(二)许可流程
OTL处理技术转移事务的主要步骤如下:
1.发明披露:发明人向OTL在线提交《发明和技术披露表》,内容除技术信息外,还包括发明人认为哪些公司可能会对该技术感兴趣或已与发明人联系。实践中,70%的公司被许可人都是发明人认识的,因此OTL会交由一名技术经理人全程负责,并与发明人保持动态联系。
2.价值评估:OTL收到发明披露申请表后1-3周内,技术经理人召开与发明人的第一次会议,了解发明的技术要点、资助来源、资助合同条款、不同发明人各自贡献比例等。技术轻理人与发明人、OTL 内部和外部专家等协商讨论,进行专利检索,在尽可能全面掌握信息基础上,分析发明的商业化前景,评估是否申请专利。由于专利申请成本较高(美国专利每件2.5-3.5万美元,国际专利更高),因此技术发明是否具有市场前景、能否产生收益至关重要。
3.专利申请与维护:如经评估认为适当和必要,OTL会委托专利事务所申请专利。申请过程中,技术经理人会协调专利律师和发明人,撰写和修改申请文件。专利获得授权后由OTL进行维护。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由OTL支付,将来如专利对外许可则以许可费形式收回。OTL也会视情为技术成果选择版权、生物材料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和许可形式。
4.市场营销:技术经理人结合发明人提供及自己掌握的客户信息,主动联系潜在客户,并考察潜在客户的人才资源、商业网络等技术市场化能力。
5、选择被许可人:如有多个客户对同一项技术感兴趣,OTL会尽量选择非独占许可或细分领域许可。如无法或不合适许可给多个客户,OTL一般会选择其中市场化能力最强的客户。斯坦福大学鼓励教职工创业。如果发明人自己成立初创公司,申请技术许可,OTL通常会给予优先考虑。
6.技术许可:OTL代表学校与客户谈判、签订和执行许可协议。不同发明的许可策略不同,可以是非独占许可,也可以是独占许可:不同技术领域的许可条教有所不同,如电子和生物医药领域的条款差异较大。双方还可先签订一个“选择权协议”,允许企业在订立正式许可协议前一定期限内对技术开展试用评估。许可费一般包括: 1)专利申请维护成本;2)入门费,一般几万美元;3)最低年费,即每年无论是否有销售或利润都要支付的费用;4)提成费,一般为年销售额的5%或年利润额的25%左右;5)股权,一般占股比例在1%-10%之间,具体取决于其他许可费情況,近年OTL有20%-25%的许可合同包含股权条款。许可谈判主要由技术经理人负责,但许可协议最终要经过合规部门和签字的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同时根据内部积累的交易数据和外部购买的相关交易数据库,具体技术领域的许可费有一定参考标准,技术经理人也不能随意决定许可条件和许可费。为避免利益冲突,发明人不能参与许可谈判,对技术发明许可给谁、以什么样的条件许可,OTL会听取发明人意见,但发明人无决定权。
7.合同执行与关系管理: OTL跟踪和监督被许可方的商业化进展,收取和分发年度许可费。协调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诉讼等问题,并维护客户关系。
(三)收益分配
OTL的技术许可收益按照固定比例分配。现金那部分,OTL首先抽取15%作为管理费,剩下部分扣除专利申请、维护等成本后,由发明人、发明人所在系和所在学院各得1/3股权部分,OTL 同样先提取15%,剩余部分1/3归发明人,由发明人直接持有,另外2/3 指定用于OTL名下的研发基人和研究生教育基金,归OTL和两个基金的股权由独立实体“斯坦福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如发明人不止一人,科研团队披露发明时要自行协商确定贡献比例,并签署协议;如不能协商一致,则由OTL聘请律师理清、确定,相应律师费计入成本,从收益中扣除。
三、OTL技术转移的成功之道
除OTL以外,斯坦福大学还通过设立各类专项基金,建设孵化器等方式加强产学合作和技术转移,但OTL是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的统一出口和关键一环。OTL 模式的成功之处要在于以下方面:
(一)以技术“营销”为核心理念
OTL强调以“营销”为核心的全过程管理,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强调技术成果产出、法律管理模式强调技术成果保护,而“营销模式”把工作重点放在技术成果市场推广上,以“营销”促产出、强保护。技术经理人就像演艺明星的“经纪人”,想方设法为每项技术宣传推广,找到最适合的客户,实现市场价值。OTL收到科研人员披露的技术发明后,会主动确定和联系潜在客户,开展技术营销,而不是坐等客户上门
(二)不单纯追求经济收益
OTL 强调大学技术转移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并非仅为经济收益,但如果把技术许可做好了,收益自然就有了。技术成果不能及时进入产业就会很快枯萎,因此衡量大学技术技移是否成功的标志是技术是否被转移到产业界,而不是收了多少钱。这些并非空洞理念,OTL将其落实到了具体业务模式上。例如,OTL只许可技术使用权而不“卖”技术所有权,且要求被许可方提供商业计划书并设定可考核的里程碑,防止技术被人高价买断、囤积;因技术许可所持公司股份,会在法律和商业条件许可情况下,如企业公开上市和被收购时,尽快退出,而非坐等利益最大化;尽可能将一项技术许可给符合条件的不同公司,应用于不同领域。
(三)实行技术经理负责制
一项技术发明披露给OTL后,就交由一名技术经理人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服务。OTL要求技术经理人既有技术背景,又有产业界工作经验、懂法律和管理,还要擅长谈判。每个技术经理人按自己的技术特长,分管若干技术领域。
(四)合理分配许可收益和解决“利益冲突”
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许可收益先由OTL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剩余部分,现金收益由发明人、发明人所在的院、系按相同比例享有,股权收益由发明人和研发基金、研究生教育基金按相同比例享有。同时,进行技术转移时,OTL一方面充分听取发明人意见,一方面出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考量,不允许发明人参与许可谈判,发明人对许可亦无决定权,避免技术许可因发明人杯葛陷入纠纷和停滞,保证OTL的独立性、专业性、客观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五)紧密对接产业界
斯坦福大学与产业界的密切关系举世闻名。它创办了世界上第一个大学科技园,校园内的沙山路两旁聚集一大批世界知名的风险投资机构。不少教师和研究人员在风险投资扶持下创业。发明人向OTL申请将自己的技术成果许可出去创业一般都会得到同意。OTL下设产业合同办公室,专门负责与产业界的合作研发,同时与校内孵化器StarX联系互动。技术转移办公室与合作研发管理机构合二为一,并与内部孵化器紧密互动的技术转移模式。
(六)许可形式灵活
OTL的技术经理人会根据技术和客户的具体情况与被许可人进行多轮谈判,灵活确定许可形式、许可费数额及支付方式。OTL可视情进行普通许可或独占许可,只是独占许可条件更加严格,同时还可签订“选择权协议”,允许企业对技术进行试用评估。对于资金紧张的初创企业,OTL接受以企业股权形式支付许可费。谷歌公司是OTL灵活开展技术许可的典型案例。“增强超文本搜索”技术的发明人是斯坦福大学两名在校生,技术所有权属斯坦福大学。
除上述具体做法外,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的成功自然离不开大学本身强大的科研实力以及周边硅谷地区完善的创新创业生态。斯坦福大学被称为硅谷“摇篮”,为硅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硅谷完善的创新创业生态,也让斯坦福大学的技术成果可以无缝对接在硅谷大量投资机构、初创企业和跨国科技公司,实现快速、有效转移转化。
四、思考与建议
OTL不仅为促进斯坦福大学技术成果转移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全美高校的技术转移起到示范作用,对我国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工作也有重要借鉴和参考意义。
(一)构建以使用权许可为基础的技术转移模式
(二)加强以技术营销能力为核心的技术转移能力建设
(三)强化技术价值评估和科技成果披露诚信制度建设
(四)引导建立全国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联盟
(五)开展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试点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