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指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三种情况:
第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指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且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马上要求职务专利归个人也不现实,就需要在个人和国家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如对发明人的专利权转让给所在单位的价码做出文字界定,这样就可兼顾双方利益,实现政策的逐步突破。并且需要立法,或者对现行法律做一个修订。
综上所述,职工个人在单位完成发明创造,申请为专利的话,单位是专利人,使用和持有专利。而职务发明的职工个人,不是专利产权人,只是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单位会根据规章制度给个人一定的奖励,不会低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