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指专利权人因取得专利而依法享有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财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实施权和专利转让权。前者是对专利产品享有制造、使用、销售的权利。后者是将专利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上述权利兼具财产性和可让与性,是专利权质押的主要标的。
专利权质押以专利权合法有效为前提。在设定专利权质押时,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首先,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①在其他国家获得的专利权在我国未必有效,因此,在我国设定专利权质押,必须以我国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为标的。
其次,由于专利权具有一定的保护期,质押设定时应以设质专利权尚未进人公有领域为要件。同时还应注意设质专利权的有效期须长于质押担保期间,否则会使债权人的担保利益无从实现。此外,即使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如若专利权经济寿命终止,则该专利权因丧失财产性而不得设质。专利权的经济寿命指专利权有效使用并创造收益的持续时间。②由于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专利权的经济寿命往往短于法律寿命,这样便出现专利权合法存在但却无用的情况。如若将这类专利权设定质押,将直接威胁到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有瑕疵的专利权不得设质。对于那些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专利权以及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权,由于其权利性质及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若以此设质,必然导致债权人担保利益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质押的担保功能和价值。因而原则上这类专利权不应设定质押。
第四,专利申请权不应成为专利权质押标的。专利申请权是请求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权利,它一般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下则归属单位。根据我国专 利法,专利申请权可依法转让,因而专利申请权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但专利申请权不等于专利权,申请专利未必就能获得专利权。由于此时尚未授予专利权,而专利权质押是以存在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为前提的,因此专利申请权不能成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
第五,临时保护期内的财产权也不能成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为保护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在发明专利的公开日到授权日的一段期间内,虽然申请人尚未获得专利权,但可以要求实施其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即法律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授权前的临时保护。临时保护期内的财产权毕竟不同于专利权,因此也不能作为专利权设定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