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9-09-12 关键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滁州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技术转移转化,根据安徽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安徽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54号)和《滁州市实施四大工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本市辖区内的企业、高校院所、科技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等。

  第三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奖补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对在滁高校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单位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对在滁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滁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的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等次分类奖补,A类10万元、B类5万元、C类3万元。

  第七条  对专门从事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按其技术合同登记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补,同一个单位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同等奖金额度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省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给予100万、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发团队)。

  第九条  市科技部门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上报。

  第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查,需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依据审查结果、专家评审意见,拟定支持项目名单,并在市政府和及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拨付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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