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颁布的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确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撑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继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构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区域)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从《管理办法》这个方针上来看,只要是在国内大陆注册一年以上则可,并不像其他方针或许税收优惠办法那样,清晰制止外资(包含港澳台资)参与,在方针的优惠范围上是天公地道的,外资企业能够参加申报确定。
一、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或者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