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院所的职能定位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包括获得科技新知识和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薄弱之处是产品开发、工艺开发能力较弱,缺乏生产条件,离消费者距离较远,对市场需求不敏感,因而所开发的科技成果,离应用还有一段距离,还不能直接转化为新的产品、工艺,还需要企业进行后续研发。在这种情况下,高校院所可以选择合作转化的方式,与所属行业领域内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开展合作,共同转化科技成果。
高校院所的科研活动一般是围绕某一科学技术前沿问题,申请财政资金或者财政性科学技术基金的资助。一旦获得资助,就进行研究开发,并努力完成既定的任务。但是,前沿问题不是一个课题就能完成的,随着研究的深入,会不断冒出新的问题,因此必须进行新的立项,再度争取财政资金或财政性科学技术基金的资助,直到能够转化为新产品、新工艺为止。这期间的过程可能比较长,有的需要10年、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对于这样的科技成果,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相应的转化方式:
1。如果科技成果还不够成熟,需要到企业进行试验、试制,取得生产批件,或者取得消费者认可等,可以与相关企业合作转化,此时应选择合作转化方式。
2。如果科技成果比较成熟,但市场发育还不成熟,需要进行市场培育,但新市场潜力巨大,甚至颠覆现有市场,则可以选择作价投资的方式,与相关企业共同转化科技成果。
3。如果科技成果比较成熟,而且市场也成熟,无需再对该成果进行后续研发,可以选择科技成果转让的方式,将该科技成果转让给相关企业。如需进行后续研发,可选择许可方式,将该成果许可给相关企业。
4。如果科技成果比较成熟,可直接应用于工程项目、生产工艺,则可采取许可的方式进行转化;或者,市场成熟度高,可应用于服务项目或产品生产,则可选择在某一区域范围内或行业领域内许可使用该成果;或者,该产品未来市场前景广阔,但目前成果还不成熟,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开发,也可选择独占许可或合作转化方式。
对于高校院所来说,科技成果转让可一次性完成,转让协议履行完毕就可获得转让收益,因而应当优先采用科技成果转让方式。其次是许可方式,国家鼓励高校院所以许可方式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因为这种方式有助于鼓励和促进市场竞争,防止垄断。但这种方式会给高校院所带来管理上的负担,增加科技管理上的工作量。再次是合作转化,迫不得已才采取作价投资的方式。如无特殊情况,不宜采用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方式。
不过,高校院所的选择还与企业的诉求有关,由于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原创性较强,企业或投资者一般优先选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与高校院所合作。从清华大学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看,在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实施以后,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项目数量增长较快,而以科技成果转让方式转化的项目数量却在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