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利使用权作价投资,法律上应该没有障碍,但目前政策上并不鼓励。这也许是上海、广东、湖南等地不叫好的原因之一。
从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2月9日印发的《关于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试行)》看,以专利使用权作价投资,必须是中国境内独占实施许可,排除了专利权人自己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一要求比较严格,这与以专利权作价投资有何不同?除了使用年限以外,与专利权作价投资没有根本的区别了。股东保留该专利权有多大意义?有没有必要?专利权人可将保留的专利权用于统计专利数量,进行后续的开发等,但其价值很有限。然而,对被投资企业而言却很不一样,被投资企业不享有专利权,不能使用该专利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政策,不能用于申报国家和地方科技项目立项,不能用于对利用该专利开发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推广,其价值大打折扣。也就是说,对专利权人而言,以专利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吸引力并不是很大,但对其他投资人而言,一般不太接受以专利使用权作价投资。可以认为,以专利使用权作价投资,该专利权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其潜能没有得到充分的释放。或者说,专利的价值可能有些浪费了。我想,这可能就是上海、湖南等地该政策不叫好的根本原因。
有人认为,以专利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好处是可降低使用人的成本。但这是两码事。能否降低人的成本,取决于该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生产技术水平高,或者具体一点讲就是自动化、智能化水平高,在生产经营中,所需要的人力会相对较少,当然人力成本会有所降低。但这只与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作价投资有关,与以专利使用权作价投资没有直接关系。以专利使用权作价投资应当与专利权作价投资相比较,即以专利使用权作价投资好还是以专利权作价投资好。显然,以专利权作价投资更好。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以专利使用权作价投资。
总之,以专利使用权作价投资,可以作为一种选项,不排斥这样的做法,但对此不必鼓励,更没必要花较大的力气去推动。
五、以专利使用权作价投资可与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类比吗?
朋友与我们进一步讨论,以专利使用权作价投资可否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进行类比。我们认为这两者不具有可比性。专利等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而土地是有形资产。由于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企业和个人对土地可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正因为如此,凡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有关部门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这个证书是唯一的,只有时间和级差两个维度。但如前面分析的,专利使用权有时间、区域、领域和方式四个维度,专利权人授予他人使用其专利权,可以签订技术转让合同。除独占实施许可外,专利权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该专利权,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很显然,两者是不可以类比的。
不过,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专用权等都是知识产权,都是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与专利使用权一样,都可以作价投资。对于这些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都可以采用时间、区域、领域和方式四个维度来对它们进行评估作价。同样的道理,对于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作价投资,建议不作限制或禁止,允许但不必刻意地鼓励或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