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 16 条规定,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8 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 10% ,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技术人员奖励等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定。配套法律文件还有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等。
另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 25 条规定,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2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法律问题
(1)转化渠道不畅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需要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法定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科技成果转化。而且按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使用、处置还应当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需要履行复杂的审批程序。
(2) 奖励制度不完善
合理的奖励制度是从根本上激励科研人员技术创新、技术成果实施、转移转化积极性的基本制度保障。但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尚不能起到其应有的激励作用。按照上述专利法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从收取的第三方许可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 10% ,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比例远低于很多国家。另外,虽然现行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单位应当提取不低于科技成果净收入的50% ,奖励给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但此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前提是科研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方式和数额,即奖励标准适用 “约定优先”原则。
来源:毕桂花《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