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拓宽融资渠道
(1)设立引导基金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对于引导基金,政府应对现有的行政化运作模式作出改变,实施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发挥市场对科技项目的识别和筛选能力。通过建立政府与风险机构共同分担风险的运行模式,风险共担、合作共赢,从而吸引更多的风险资本投资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同时依靠风险投资的专业投资水平,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科技成果转化前期和中期,很难通过直接融资获得转化所需资金,而风险投资的目的就是承担高风险以获得高收益,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及时发现、化解和降低风险发生率,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阶段,分期投资降低企业融资风险。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加快培育发展创业投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要借鉴国际和国内经验,制定财政资助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担保政策等给予风险投资有力支持,鼓励风险投资发展。建立并完善风险资本退出渠道和退出机制,规定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待成果转化运作成熟后,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随时退出。
(2)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借鉴国际和国内发达地区经验,设立政策性银行、科技支行,截止 2011 年底,全国已成立科技支行 34 家,各金融机构充分考虑高科技企业在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担保品、贷款期限等方面的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如开办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押贷款,借鉴上海模式推出“未来星”、“启明星”、“科灵通”、“投贷宝”等在内的新产品。针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在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阶段,降低融资要求,提供与常规贷款不同的标准化、个性化、差别化的融资支持。加强创业投资机构和银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机构的对接与合作,创新组合金融服务模式。
(3)完善资本市场。美国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支持体系是以资本市场为中心,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中,超过一半以上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力地推进美国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在我国,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与投融资机构对洽会,聘请风险投资机构和证券、会计、法律等中介机构,开展上市的普及培训,为科技成果流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提供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补助,降低企业股权融资成本。尽快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企业的特征,其上市标准不能只注重现有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更应该考虑其研发能力、创新能力、成长潜力等方面。在发行审核方面制定较为宽松的标准,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发审效率。建立适应科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退市机制及兼并收购管理机制,以控制整体风险。
(二)增进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服务体系的协同发展 科技成果转化应建立相应的配套服务体系,包括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中介机构,提供政策信息、项目评估、贷款咨询、资金投向等顾问咨询服务,同时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建立科技企业信贷服务体系,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完整的科技保险体系等,增进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服务体系的协同发展。
(1)健全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最大的问题在于信息不对称,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多方不同的主体,只有在各主体间建立起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服务平台,加强对科技金融服务的组织协调,信息共享、利益共赢才能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融通。融资信息平台聚集和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科技企业、银行、保险公司、创投机构、券商、中介机构等各类参与主体的资源,搭建多元化、多种类、多形式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立起政府资源与市场运作结合的科技金融服务体制,实现全方位的金融、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定期发布满足科技成果、项目投融资双方需求的信息,一方面建设科技企业信息数据库,为有关各方提供最新动态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客观全面的企业信息,降低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另一方面,建设金融机构信息库、科技金融咨询专家库,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资本、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科技保险和上市辅导等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金融服务。
(2)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全国性、地方性的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是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创新型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担保的相关规定,鼓励担保机构为其融资开展担保,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等措施,按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补助,并提取风险准备金,设立科技担保补偿资金,融资共同担保基金,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净损失时,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比例分担,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创新担保产品,降低金融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风险。
(3)培育科技保险体系。科技保险可以有效转移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科技保险在我国还处于试点阶段,构建合理的科技保险体系需要政府、保险公司、企业的共同参与。科技保险具有正外部性,政府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经营是目前采取的主要模式,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一是对保险机构制定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对各类科技保险的试点工作,鼓励开展科技保险创新。政府协助建立风险分摊机制,政府与技术评估机构、科研院所等合作建立科技创新风险评估体系,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发挥风险初审的职能,加强科技保险风险的可控性,通过再保险和风险证券化分摊风险。二是引导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省市两级政府积极拓宽科技保险引导资金的来源渠道,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税收优惠,建立兼顾企业规模和产品类别的补贴办法。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建立科技企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等方式支持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保险公司加大研发力量提供更多的科技保险产品。加强与投、融资机构的合作,探索保险资金介入科技创新的新途径,科技保险与其他科技金融扶持手段结合,开发“投资连接产品”,使科技保险成为未来利润的增长点。
来源:杜萍 郑旭《科技成果转化融资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