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决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众多问题,应从根本入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立面向市场需求的转化模式,尤其是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创造和转化的产学研平台。要及时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细则,发挥法律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作用,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且提高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地位。同时,也要给予企业科技政策的优惠,减免税收,刺激企业对于科技成果创新的投入以及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与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
(一)平衡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机制
1980 年-2011 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各类政策工具一共分为四项,分别是政府资助政策 25 项,占 38.1%;权益归属政策 16 项,占比 25.4%;奖励政策 12项,占 19.0%;税收类政策最少,仅 11项,占比 17.5%。科技成果转化归根结底是一种市场性行为,政府过多干预会破坏其中的平衡性,阻碍各主体的自我发展。我国应注重企业的自我创新性,从税收体系中给予企业优惠,帮助企业发展。
西方产业组织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创新活动根本动力是来自于市场的需求,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创新能力来源于技术不断发展。这两种观点可以分别称之为“需求拉动理论”和“技术推动理论”。其中需求拉动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创新活动的产生来源于社会的现实需求,而技术推动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当科学技术经过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会产生质变,实现科技的飞跃。笔者认为,创新行为主要来源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只有符合现实的有效需求,才能满足科技创新的发展。所以在转化的进程中,需要整合市场的实际需求,帮助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对接,以年度为单位,收编企业需求的科技目录,以需求拉动科技成果转化,维护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加强富有针对性的科学研发,以产业发展技术需求引领应用技术的研发,以创新的机制促进科技创新,这样会大大增强科技成果应用研发的针对性和转化的有效性。
(二)保障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
在涉及到科学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中,我国主要以激励机制为主。不论是美国的《拜杜法案》与《联邦技术转移法》,还是我国所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了支持科技创新,都有科研人员参与科技创新分配收益的部分。应该取消“一刀切”的奖励激励制度,建立以科技成果实质进展为评估标准的奖惩制度。虽然职务发明创造的条件是由企业、单位提供的,但是核心的创造价值还是由科研人员完成的,给予科研人员所创造科技成果的直接利益,才能有效地激励科研人员地研发热情,因此应在法律中强化科研人员的地位,保障科研人员的利益。
(三)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
德国霍夫郎学会 80% 的研发资金来源于企业,所以对企业的需求更加直观。识别有效需求、发挥需求导向的作用就是发挥市场对创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有效需求只能来自市场、企业和用户。
在初期阶段,因为政府的资金充裕,可以由政府主导建立功能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估、咨询、服务型机构,用于初期引导;中期建立行业协会,作为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整合横向行业中的科技成果需求,由行业协会与科研所、高等院校合作;后期建立功能强大的专职类中介机构,除了负责与企业、高校、研究所的科技需求对接工作外,也可以有风险投资的功能,加快科技创新的发展速度,并且识别需求,签订合作类、委托类研发合同,建立体系完善、功能成熟的产学研服务平台。
技术成果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是成果产业化的基础。如何对科技成果的功能进行认定,可以使用重新取证的方式,一是对于该成果的技术进行初步判断,了解技术成熟度、发展趋势、社会需求以及实用价值、优缺点,得出详细数据后,判定是否符合自身的需求。二是对技术成果价值的评估。评估方法采取定量评估,通过分解价值的指标并量化,在全面具体评估成果各方面价值等级的基础上,准确评价成果的价值大小,增加技术成果交易的透明度,促进技术成果交易的成功,更好地符合买卖双方的期望价值。
来源:赖超禹 赫然《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