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经纪人培训教材指出,技术市场的主体是买方(企业)、卖方(科研机构)和中介方(科技中介机构)。在长期的讨论中,大家都看到,一般来说科学家的专长是发现新知识、研发新技术,但科学家缺乏对市场的把握能力,缺乏对资本的引入能力。而企业家则希望引入的是成熟的技术和工艺,往往抱怨这样的新技术太少。希望有成果的科学家都去办企业,或者所有企业都去搞研发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在这两个主体上找解决问题的“药方”在现阶段是不会有结果的。另外,长期以来政府、社会各方都在尝试通过加强融资、开展评估、修法立规、政策支持等各种手段促进包括成果转化在内的技术转移。现在全国各地投融资机构一大堆,评估机构也在迅速兴起,成果转化法修改后的“三部曲”出台已三年,各个部委、地区的优惠政策层出不穷,但是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总体效果仍然不理想。30 多年的上述各种试验说明,以上这些工作都是必须的,但不是关键、核心的,关键在于抓好技术转移机构,特别是其中的科技中介机构,以及技术经纪人。在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过程中,存在两种要素,核心要素是人、技术、市场,而后两者恰恰是要靠人来串联、捏合的,这个“人”,主要就是技术经纪人。辅助要素包括咨询、融资、评估、政策等等,也只有通过技术经纪人和科技中介机构的有效运作,才能将这些要素带入、汇聚到技术创新的企业中,否则上述要素还是空放着的资源。
我国开放技术市场后不久,就开始注重抓科技中介服务工作。20 世纪 80 年代末,最早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先后在各地成立,这时是科技服务的综合机构。1993 年全国第一个常设技术市场上海技术交易所成立,此后全国出现了 10 大技术交易所,科技中介服务开始从综合科技服务中细分出来。30 多年来,为了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从上到下坚持不懈地作了各种尝试。总体来看,主要抓了三方面工作:一是抓平台建设。各技术交易机构的成立是第一波,其后一些地方先后建立了一批技术超市或技术大市场。近年来则设立了一批地区性技术转移中心。然而实践告诉我们,在技术市场里,转移、交易的是无形商品——技术,平台的作用主要是信息集散(包括供需信息、专家信息、服务信息等),也只能是信息集散。不做成果转化的具体项目对接,只想用“平台经济”的思维抓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就是把无形商品当作了有形商品来交易,违背了“技术的无形性决定了其转移交易的隐匿性”规律,其结果只能是隔靴搔痒,而有些自称为“第四方平台”的,更是只能隔岸观火。
二是开展网上技术交易。长三角某省最早实施网上技术交易,其后一些地区甚至一些民营技术转移机构也开展了网上技术交易工作,但实际都是把线下交易结果拷贝到网上,至今未看到成功的典范。现在不少人认为,今天的网络已发展到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应用区块链技术时代,通过这些手段可以解决技术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更高效地促成技术交易。然而,美好的想象至今仍处于无解状态。成果转化乃至技术转移是技术、法律、市场、政策等各方面知识系统运用的复杂过程,此中的具体项目对接,需要靠科技中介机构的技术经纪人与买卖双方面对面沟通,了解买卖双方的诉求,识别供方技术新颖性和成熟度,以及需方的吸纳能力,调解双方利益和矛盾等诸多因素,才能促成项目落地。想要通过买卖双方信息透明对称实现网上技术交易,违背了“技术的独创性决定其必定是信息不对称交易”的规律,完全没有可能性。
三是抓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从 2008 年至今,最高层面先后认定了400 多个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应该说其中一批技术转移机构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一方面,这些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中,有相当多是不做技术转移项目对接的“平台”,现在看将这些平台性质的机构列入“示范机构”是不合适的;另一方面,示范机构里的高校和科研所内设的技术转移中心受体制机制制约,作用发挥仍然有限。而民营科技中介机构没有体制机制束缚,可以放开手脚,但目前受科技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成长规律制约,绝大多数还很弱小。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多数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还没有意识到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而一些重视抓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虽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都没有抓到关键点上,所以效果难见,这反过来又动摇了他们抓科技中介机构的决心。从上述长期以来抓科技服务和科技中介服务工作情况看,各级已做了大量工作,但总体效果与推进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目标和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其根本原因在于还没有依据辩证思维,没有遵循技术市场规律而行,而是仍然按照一般有形商品市场的规则在做,导致好心却未能取得好效果。
来源:夏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