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立科技成果权益初始分配制度
科技成果权益初始分配制度是指在科技成果刚被研发出来还未被转化时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登记固化、分配与确权。但目前,我国对这一制度的重视程度不足,尚未建立起相关制度。因此,国家和各地方应加强对该建立制度的研究工作,并在相关实践活动中不断进行完善。科技成果权益初始分配制度可以健全科技人员分配政策,并对其进行约束,从而保障政策法规中规定的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得到有效落实。科技成果权益初始分配制度可以有效保障科技人员享有应得的权益,从而促进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科技成果权益初始分配制度属于一套司法制度,所以应由技术人员、科研团队以及科研单位共同协商。通过协商签订分配协议,不但可以保障科技人员的权益,而且对协调科研单位与科技人员之间的利益也有所帮助。当前,科技成果权益初始分配制度需要加入备案登记制度,以便政府部门对科研单位进行监督,这样才能确保协议得要有效执行,避免发生科技人员合法权益被科研单位侵吞的现象。备案登记制度早已被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例如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登记、对商标许可的备案登记等。与此同时,许多发达国家在对科技人员进行利益保障时,也主张使用行政手段进行落实。因此,为了使科技成果权益初始分配得到有效监管,引入科技成果权益初始分配的备案登记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2 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强制许可制度
通常所讲的科技成果强制许可制度,具体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在其产生过程中,由国家财政资金对其进行支持,并在其产生之日满两年,没有正当理由而没有转化的,完成职务科技成果的个人或者团队可以申请对这一职务科技成果采取有偿受让,但一定要确保该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不会变更。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未要求进行转化或者有偿受让的职务科技成果,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应将职务科技成果向专业机构进行委托,使其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强制许可制度的构建主要借鉴了《专利法》,二者的内核是一致的,目的都是督促科研单位形式转化权利,避免对职务科技成果造成浪费,使科研单位主动将其转化的权利交给科技人员。
3 依法引导创新主体制定科技人员分配激励的量化规则
为激发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应在科技人员和成果完成单位之间建立完善的分配机制。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关于科技人员分配的决策规定和议事规则,使科技人员参与收益分配,完善产权制度和科技人员长期激励机制。科技人员的贡献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因此在制定对科技人员分配激励的量化规则时,应做好科研单位与科技人员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不但要确保科研单位的技术权益得到保障,也要使科技人员的收益分配权得到保障。
4 完善市场导向的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机制
建立完善的技术市场体系,将会对科技成果转化产生十分有利的影响,使科技人员的价值得到实现,使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积极探索把科技人员的创新性以及积极性与法人创新主体相结合的全新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使科技人员的利益与法人的利益相结合。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人员的参与程度受到科技成果中隐性知识占比的影响,因此应将科技成果中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占比作为重点参考对象,努力探索科技人员分配激励方式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