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有哪些内容 如何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发布时间:2020-04-01 关键字:知识产权
为做好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申报与拨付工作,保证专利资助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3】45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资助工作原则 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拨付工作,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优先资助专利电子申请。
第二条 资助项目
1、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当年授权公告日所在年度为资助的年度时间。
2、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当年外国或国外组织的授权公告日所在年度为资助的年度时间。
3、PCT国际申请:包括进入国际阶段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种申请,以确定的PCT国际申请日所在年度为资助的年度时间。
本条款的资助项目不包含港、澳、台专利(申请)。
第三条 资助申报
(一)申报方式 申报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材料应由专利权人或PCT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通过面交或邮寄方式按归属地报到设区的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申报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应当使用挂号或EMS邮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每件专利(申请)应提交《山东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需提交《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或者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及证书登记费缴费收据(复印件);非职务授权发明专利已经转化实施的,应提交与相关企业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需提交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如提供证书复印件,则需要提交授权公示专利说明书扉页)或提交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及证书登记费缴费收据。
3、PCT国际申请,需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和《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及规定费用的缴费收据(复印件)。
以上需提交的复印件,属于个人的应有本人签字;属于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次报送多件专利创造资助资金项目的,除提交《山东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以外,单位应当提交《专利资助单位银行转账汇总表》;个人应当提交《专利资助个人邮政汇款汇总表》。 申报材料字迹要清晰可辨,不能涂改。《山东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专利资助单位银行转账汇总表》、《专利资助个人邮政汇款汇总表》应当打印,单位申报人应在申报表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申报人应在申报表上签字。
第四条 资助的受理、审核与上报 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本辖区内的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申请。
(一)受理 各市知识产权局应由专人负责受理专利创造资助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并确定受理日。面交的受理日为文件收到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的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受理日。通过寄递服务企业递交的,以文件实际收到日为受理日。 受理年度专利资助申报的时限为当年三月一日至次年二月28日。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没有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的;
(2)重要信息填写不全的;如专利号、邮政编码、收款人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填写不详,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户名等信息填写不准确,申报人名称与银行户名不一致或者申报人姓名与身份证明不一致等;
(3)字迹不清楚或涂改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4)弄虚作假或重复申报的;
(5)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有争议的。
(二)审核 受理人员应对申请资助的类型、申请资助专利的信息以及申请资助人的信息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山东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市局初审人栏签字,并盖初审局公章。
(三)上报 市知识产权局应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的5日以前将初审通过的资助申请上报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代办处负责国内专利授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和PCT国际申请资助工作。
第五条 资助的审批与公示 省知识产权局对市知识产权局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批;审批后编制《专利资助单位银行转账明细表》和《专利资助个人邮政汇款明细表》,分四批于3月、6月、9月和12月在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资助工作"栏目上予以公示。
第六条 资助资金的拨付 公示15天后无异议者,资助资金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通过直拨方式资助给单位或个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个人通过邮政汇款方式拨付,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为专利权人或PCT国际申请的申请人。
第七条 几种情况的处理
1、单位的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要将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变更说明及时报送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公示满15天后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资助资金通过邮政汇款或银行转账过程中,因申请人提供信息错误导致资金无法拨付的,按自动放弃资助处理。
2、对审批公示的资助项目与金额有质疑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向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代办处提出,确实有错误或者不实的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更正、处理。
3、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申报单位和个人在"已享受省级资助情况"栏目中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如有隐瞒,一旦核实将取消该项专利资助,恶意套取资助资金者,将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再给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一件专利(申请)只给予一次资助。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有多人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山东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的专利申请(权)人栏内只能填写其中的一个专利申请(权)人。提交的资助申请,应取得其他有资助资格的共有人的同意。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不含计划单列市和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
第九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与拨付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一条 资助工作原则 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拨付工作,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优先资助专利电子申请。
第二条 资助项目
1、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当年授权公告日所在年度为资助的年度时间。
2、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当年外国或国外组织的授权公告日所在年度为资助的年度时间。
3、PCT国际申请:包括进入国际阶段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种申请,以确定的PCT国际申请日所在年度为资助的年度时间。
本条款的资助项目不包含港、澳、台专利(申请)。
第三条 资助申报
(一)申报方式 申报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材料应由专利权人或PCT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通过面交或邮寄方式按归属地报到设区的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申报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应当使用挂号或EMS邮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每件专利(申请)应提交《山东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需提交《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或者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及证书登记费缴费收据(复印件);非职务授权发明专利已经转化实施的,应提交与相关企业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需提交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如提供证书复印件,则需要提交授权公示专利说明书扉页)或提交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及证书登记费缴费收据。
3、PCT国际申请,需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和《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及规定费用的缴费收据(复印件)。
以上需提交的复印件,属于个人的应有本人签字;属于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次报送多件专利创造资助资金项目的,除提交《山东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以外,单位应当提交《专利资助单位银行转账汇总表》;个人应当提交《专利资助个人邮政汇款汇总表》。 申报材料字迹要清晰可辨,不能涂改。《山东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专利资助单位银行转账汇总表》、《专利资助个人邮政汇款汇总表》应当打印,单位申报人应在申报表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申报人应在申报表上签字。
第四条 资助的受理、审核与上报 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本辖区内的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申请。
(一)受理 各市知识产权局应由专人负责受理专利创造资助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并确定受理日。面交的受理日为文件收到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的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受理日。通过寄递服务企业递交的,以文件实际收到日为受理日。 受理年度专利资助申报的时限为当年三月一日至次年二月28日。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没有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的;
(2)重要信息填写不全的;如专利号、邮政编码、收款人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填写不详,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户名等信息填写不准确,申报人名称与银行户名不一致或者申报人姓名与身份证明不一致等;
(3)字迹不清楚或涂改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4)弄虚作假或重复申报的;
(5)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有争议的。
(二)审核 受理人员应对申请资助的类型、申请资助专利的信息以及申请资助人的信息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山东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市局初审人栏签字,并盖初审局公章。
(三)上报 市知识产权局应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的5日以前将初审通过的资助申请上报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代办处负责国内专利授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和PCT国际申请资助工作。
第五条 资助的审批与公示 省知识产权局对市知识产权局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批;审批后编制《专利资助单位银行转账明细表》和《专利资助个人邮政汇款明细表》,分四批于3月、6月、9月和12月在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资助工作"栏目上予以公示。
第六条 资助资金的拨付 公示15天后无异议者,资助资金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通过直拨方式资助给单位或个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个人通过邮政汇款方式拨付,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为专利权人或PCT国际申请的申请人。
第七条 几种情况的处理
1、单位的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要将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变更说明及时报送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公示满15天后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资助资金通过邮政汇款或银行转账过程中,因申请人提供信息错误导致资金无法拨付的,按自动放弃资助处理。
2、对审批公示的资助项目与金额有质疑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向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代办处提出,确实有错误或者不实的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更正、处理。
3、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申报单位和个人在"已享受省级资助情况"栏目中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如有隐瞒,一旦核实将取消该项专利资助,恶意套取资助资金者,将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再给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一件专利(申请)只给予一次资助。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有多人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山东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的专利申请(权)人栏内只能填写其中的一个专利申请(权)人。提交的资助申请,应取得其他有资助资格的共有人的同意。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不含计划单列市和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
第九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与拨付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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