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16 关键字:科技成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直通机制的实施意见》,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结合实际,日前,我省制定出台《甘肃省出台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办法(试行)》。本报受市科技局委托将分两期刊登全文。

  (一)

  一、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甘肃省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及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的,一般至少应具备以下功能之一。

  (一)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聚焦国家和全省战略需求,围绕基础前沿科学、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

  (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结合全省十大生态产业发展需求,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支撑重大产品研发和产业链创新。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以资源汇集和专业科技服务为特色,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进创新创业。

  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三、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在甘肃省内注册和运营,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甘肃,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二)具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15人),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

  (四)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五)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四、鼓励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依法进行法人登记,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出资方不得分红。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享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五、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运营所得利润不进行分红,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六、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四)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七、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八、对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九、对新型研发机构按绩效择优给予每家最高200万元补助,支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十、对于经认定的从事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性领域研究的战略科技力量,按一所(院)一策原则,予以支持。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不定行政级别,实行编制动态调整,不受工资总额限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实施岗位管理制度与人员聘用制度,给予研究机构长期稳定持续支持,赋予研究机构充分自主权。

  十一、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要求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政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政策。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和人才交流合作,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联合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开展研发,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

  十二、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十三、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十四、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相应支持,连续2次评价不通过的,资格自动失效。主要评价以下内容:

  (一)新型研发机构主营业务收入、支出等情况,科技研发等科技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知识产权申请及授权等情况。

  (二)新型研发机构自主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所属领域前瞻性技术项目所需的研发费用支出等情况。

  (三)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引进企业数量、培育高企数量情况。

  (四)新型研发机构利用已形成的基础研究成果或对外购买重大原创性基础研究成果,进行二次开发所需的研发费用支出情况(包括人员、设备、材料、试验及燃料动力等费用)。

  (五)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团队建设情况,包括引进专职的高层次人才所需科研启动资金、薪酬,以及机构独立法人单位市场聘用的专职人员薪酬支出等情况。

  (六)新型研发机构中试研发平台建设、产业战略研究、技术转移能力提升、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产业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产生的支出等情况。

  (七)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日常管理运行、文化环境完善等方面情况。

  十五、对有弄虚作假等失信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不再列入新型研发机构序列;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管理等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十六、本指导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文章转载自: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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