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转化水平不高、转化效果不佳、资金短缺、激励措施不足,如何“破题”?
10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通过《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并于7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将有力加大源头供给、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袁玲介绍,《条例》突出转化重点,体现青海特色。围绕青海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技术创新需求,加大对具有优势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力度,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面。坚持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坚持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科技成果相结合,优先选择符合青海资源禀赋、科技含量高、产业链带动作用显著的项目,重点对生态环保、清洁能源、新材料、特色农牧业、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作出了规定,进一步突出了成果转化重点领域,并从促进现代农牧业、加快偏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等六个方面,细化了对科技项目的技术开发、成果引进和转化的支持。同时,条例注重发挥援建省市在科技领域引导带动作用,规定了各类创新主体要与援建省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关系,拓宽合作领域,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的“最后一公里”,如何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是成果转化立法的重点,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条例》立足省情实际,突出务实管用。针对青海省部分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对科研人员的评价机制不够完善,存在将论文数量、项目和经费数量等与科研人员评价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实际情况,根据上位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从三个方面规范完善了对科技人员的评价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为调动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结合省情实际,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给予重要贡献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奖励报酬的下限比例。“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应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转让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从三至五年连续投产成功的每年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7%的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以市场委托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等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扣除经费支出后,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的奖励。”袁玲表示。
如何有效发挥市场配置科技创新资源的主导作用,创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方式,提高政府科技投入资金使用效率?针对这一点,《条例》完善制度设计,促进创新发展,对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科技创新劵制度和统一的科技创新劵使用平台作出了规定,使青海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通过购买科技成果和检验检测、研究开发设计、中间试验等服务,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此外,《条例》对阻碍科技成果转化,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以及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根据上位法和青海实际,细化处罚额度,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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