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计划进行《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立法,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28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上海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平台]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条例》共分九章一百零八条,涵盖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空间保障、创新环境建设等科技创新各项工作,其中成果转化列为第四章共十五条,创新了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上海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平台],打通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产业发展“一条龙”转化关卡。现摘录相关条例全文如下:
第四章 成果转化
第三十二条【成果转化遵循规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第三十三条【成果转化协同创新模式】政府应当结合产业链布局需要,推动本市各类创新主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关系,拓宽合作领域和渠道,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或者知识产权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运用市场机制集成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职务科技成果界定】科技人员执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与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是,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与单位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的份额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许可使用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不重复激励】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成果转化处置】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依法自主决定转化方式,不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除外。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第三十八条【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责任。
第四十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包括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业务,以及权属存证公示、挂牌展示和技术合同登记等配套业务;
(二)组织各类中介机构开展价值评估和产权激励方案设计等业务;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股权转让以及规范管理等技术市场对接资本市场业务;
(四)组织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等业务;
(五)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跨境交易业务;
(六)提供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宣传推广、教育培训、业务咨询和保护协作等公益性服务;
(七)经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其他业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依托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产权和股权交易。
第四十一条【概念验证中心】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单独或者联合企业建立概念验证中心,为实验阶段的优秀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中试基地】推进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建设,为科技成果实现工业化、商品化、规模化提供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
第四十三条【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设,健全布局合理、公正权威、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检验检测认证产业集群。
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组建技术联盟,提升重点领域检验检测认证能力。
第四十四条【技术转移部门和技术经理人】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
第四十五条【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时,对于具有核心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非招标方式。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时应当采用综合评分,不以价格作为唯一评审指标,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预选、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创新技术和成果应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资源与环境、人口与健康、文化创意、节能减排、公共安全、防震减灾、城市建设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鼓励应用先进创新技术及成果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
起草说明:
《征求意见稿》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打通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产业发展“一条龙”转化关卡。一是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征求意见稿》落实科技部等九部门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精神,完善国家法律规定,首次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该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的所有权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的长期使用权期限不得少于十年;鉴于被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前已经相应获利,其单位可以不再重复给予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和奖励。通过赋权科技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和奖励前置到转化前,推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更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质量;更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对其所有或者长期使用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积极性,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力。二是赋予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转化权。为了进一步激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征求意见稿》率先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关于试点“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以经济特区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细化自主转化条件,规定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给予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自主决定权,并且规定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三是设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征求意见稿》落实《先行示范区意见》关于“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规范有序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要求,通过立法对深圳建设该中心作出了制度设计,明确了该中心的定位及主要职责,推动该中心为各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提供规范、高效的全流程交易和增值服务,为深圳的科技创新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四是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在立法调研中,一些企业反映,创新产品和服务难以打开市场,影响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为体现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立法精神,《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具有核心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可以采取非招标的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