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自2019年3月受理首批企业以来,已有接近两年的时间了。以注册制和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科创板,企业注册完成或者上市并不意味着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可以高枕无忧,企业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也可能成为退市风险警示的诱因。
《上市规则》第12。4。3条已明确规定:“研发型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且公司无其他业务或者产品符合本规则第2。1。2条第五项规定要求的,本所将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因此,企业和相关辅导机构需注意潜在的知识产权问题给企业带来的相关退市风险。另外,基于科创板的注册制和信息披露核心,在IPO进程中未发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有可能随时被要求披露。六棱镜知识产权集团针对科创板已注册完成或上市的企业进行了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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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后仍须披露知识产权风险
企业无论在科创板上市前还是上市后都需要披露知识产权风险。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规定了企业需披露的相关信息内容,即“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显而易见,知识产权风险也被涵盖在其中。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三条则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风险的披露内容:“(一)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五)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即使企业成功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2。4条等的规定,企业还需予以及时披露。
《审核问答(二)》也强调了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也应关注“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并予以核查,即使企业上市,保荐机构也应根据《上市规则》第3。2。8条等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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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上市后专利诉讼纠纷不断
企业在上市之前和之后两个关键节点最容易发生专利诉讼纠纷。随着股市改革的深入,信息披露越来越及时,诉讼问题对公司的影响会更大。
光峰科技(股票代码688007)自7月22日刚刚上市即遭受台达电子起诉光峰科技某型号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在收到诉讼通知书的当天,光峰科技即针对台达电子提出的涉案的三项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反击。并随后针对10件专利对台达电子、中达视讯、深圳超网科技提起了专利诉讼,其中中达视讯为台达电子关联公司、 深圳超网科技为销售公司。随后,台达电子又针对光峰科技的2件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光峰科技专利诉讼一直伴随其企业成长,身背30余项专利诉讼。自2013年起,包括与台达电子、日本卡西欧等在内企业之间存在多达30余起无效宣告请求,已有明确结果的9起相关决定、裁定或判决均维持公司专利权有效,另有7起为请求人自行撤案,2起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查部审查中。
台达电子是光峰科技业内的竞争对手,其实双方在专利技术方面一直处于竞争关系,在光峰科技科创板IPO中曾被问及与台达电子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情况,这并未断绝光峰科技的上市之路。因此,不管是在科创板受理前还是上市后,即使企业面临知识产权诉讼或纠纷,妥善处理和披露充分则不会影响其上市和发行。
2020年10月19日晚,据光峰科技公告称,公司收到2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光峰科技不侵权抗辩成立,台达公司全部诉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故驳回原告台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光峰科技自有账户的3000万元均已解除冻结。
截至2020年10月26日,光峰科技在全国范围内共有专利1273项,同时专利申请也在增长。专利数量越多意味着专利相关风险发生的可能也就越大,光峰科技及其辅导机构的知识产权之路似乎还有很长。由此可以看出,针对已上市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监测和诉讼等风险的及时、专业处理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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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专利等知识产权对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不断扩大,监管部门对专利权属及稳定性的审核及监管也日趋严格。企业若想成功在科创板上市,需在上市前建立完备的企业专利运营管理体系和风险识别防范体系,对核心技术进行专利挖掘和布局。在上市过程中应当积极应对专利诉讼及专利无效,并充分评估风险,提前制定最优的应对策略。在上市后,公司则应当确保研发投入并做好专利管理和运营,保证核心专利的稳定性,以按照监管要求确保公司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