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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应当树立的8大正确观念

科技成果 观念 制度
科技资讯    2020-10-30    1037

  自从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2015年颁布施行以来,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些制度、观念应当树立或改变,固守原有的制度、观念,是难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

  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树立正确的观念

  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条文来看,应当树立以下观念:

  1  树立科技成果资产具有或然性的观念

  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第二条对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转化所作的定义来看,科技成果不具有一般资产所具有的确定性特征。《转化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这一定义既不是从资产的角度,也不是从科技成果管理的角度,更不是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而是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从这一定义中,看不出资产或知识产权的影子,其内涵是相当宽泛的,给人以无限的想象空间。而从《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看,科技成果是有价值的,但不一定具有市场价值,要实现科技成果的价值,必须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即通过这四类活动将科技成果的潜在价值转变成现实的生产力。

  科技成果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科技成果中包含了知识产权。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应该具有市场价值,可以通过买卖、许可等方式进行交易,实现其市场价值。但在我国,大量的知识产权并不是出于市场价值申请的,而是基于科研项目管理或科研评价或其他原因申请的,导致大量的知识产权没有市场价值。二是科技成果中不包含知识产权,这种情形是完全没有市场价值的。但可通过技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实现其价值。

  申请知识产权是科研管理的需要,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一般不高。如果按照商业要求申请知识产权,现行的科研管理模式是不适应的,从立项→发明披露→申请知识产权→验收等整套流程必须重塑。

  一般资产无需进行后续试验、开发,而是直接可以拿来使用,这就排除了科技成果的一般资产属性。

  2  树立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市场规律的观念

  一般来说,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是经济活动,涉及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实施者、服务者等多个主体,各主体之间形成了利益关系,而决定各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应是市场机制。《转化法》第三条第一款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转化法》第三条第二款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可见,市场规律是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始终要遵循的。例如,某高校与某企业洽谈一项科技成果转化,高校对该成果评估作价1000万元,而企业只肯出价600万元。双方因此没谈拢而没有成交。这是不是尊重市场规律?表面上看是的,因市场交易是你情我愿的。但实际上,高校不肯降低成交价,并不是认为该成果值1000万元,而是受制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刚性要求。是市场机制服从政府管理要求还是政府管理尊重市场规律?显然应是后者。

  3  树立科技成果转化是科研活动延续的观念

  根据《转化法》第十条规定,……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这一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理解。一是从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角度看,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在立项时应要求项目承担者设定科技成果转化目标及其应达到的指标;在项目验收时,要验收科技成果转化目标完成情况。二是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来看,应当审核申报项目是否设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目标及其要达到的指标,并判断该目标及其指标设定是否合理,可否达成,并在科研项目管理中,检查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三是从科技项目组或课题组的角度,撰写项目申请书时,应当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目标,设定合理的指标,并在项目实施中注重研究成果的转化,努力实现转化目标,完成所设定的转化任务。

  从这一规定看,《转化法》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科研活动范畴,科技成果转化是应用类科研活动的延伸。这对科研活动、科研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出新的要求。树立这样的观念,将科研活动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有机地衔接起来,避免两者的脱节,而两者衔接得好,的确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研的自然延伸,可能更有利于成果转化。

  4  树立科技成果是非常重要的科技信息的观念

  任何一项科技成果都包含了非常丰富的科技信息,有的将科技成果定义为科技信息,或者将科技信息视为科技成果。这一点在《转化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得到了体现,即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将科技报告定义为“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包括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报告和描述科研细节的专题研究报告”。即要求科技项目承担者编制并提交科技报告来反映科技成果信息,实现开放共享,进而达到转化与应用的目的。

  将科技成果作为信息而不是资产,防止重复立项研发,使科研人员自觉接受监督,并做到自律。如果按照资产来管理,则应确定它的商业价值。但这是无法确定的。

  5  树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是企业的观念

  科技成果转化有三个关键环节:一是从研究转到开发,即将科学研究所取得的新的知识转化为新的技术,以用于研制新产品、开发新工艺等,其核心是解决技术不确定性的问题;二是从开发转到商业化,即运用成熟的技术成果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核心是解决顾客不确定的问题;三是将开发出的新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被市场所接受,并形成规模,实现产业化,核心是解决市场竞争不确定的问题,或者说是解决商业模式问题。在上述三个环节,科研人员比较擅长解决技术不确定的问题,在技术开发中担当主角。但在从开发到商业化和从商业化到产业化两个环节中,尽管仍然需要进行后续试验、开发,但科研人员并不能担当主角,主角应当是企业家,主体是企业,因此要树立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的观念。如果科技人员没有这样的认识,主动担当企业家的责任,因缺乏企业家的禀赋,对顾客和市场竞争缺乏足够的认知,则科技成果转化是难以从开发转到商业化、产业化阶段的,是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对此,《转化法》第三条第二款提出,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并花了较多的篇幅,即第二十二条到二十八条共七个条文,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这些条文的内容包括支持企业征集科技成果信息,或获得科技成果合作者,支持产学研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产学研联合实施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无论是条文的数量还是规范的内容来看,都充分体现了“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科技成果的价值在于实施,不在于保护,应在实施中发现、挖掘它的价值。不同的人、不同的机构实施同一项科技成果,结果是完全不同的。科技成果有潜在的价值,无固有的价值。这与有形资产不同,有形资产是有固有的价值的。

  6  树立科技成果转化关键在“促”的观念

  由于死亡谷的存在,科技成果从研究到开发、到商业化、到产业化,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自发地转换,需要外部力量施加影响。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死亡谷现象:

  第一个层次是从宏观来看,或从科技创新规律来看,在研究阶段,研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到开发阶段,政府的资助意愿在不断下降或减弱,而企业的资助跟不上,企业的资助意愿主要在商业化和产业化阶段。在从开发阶段转到商业化阶段,也即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阶段,政府和企业的资助意愿都不够高,在资金资助曲线中处于最低点,但此时最需要资金投入,导致科技成果转化难以为继,形成死亡谷现象。

  第二个层次是从微观层次,或从具体转化项目来看,从开发到商业化的转化过程中,经费支出曲线与收入曲线之间形成一个峡谷,被称为死亡谷。意思是指初期投资用完了,又没有取得收入,就会因资金链断裂,而使转化项目被迫中止。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就是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包括《转化法》规定的政策协同、军民融合、金融支持、“三权”下放、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大激励力度、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努力跨过死亡谷。《转化法》的许多条文都是“促”的措施。

  7  树立科技成果转化核心在“转”的观念

  《转化法》第一条提出,制定该法的目的就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这些条款规定表明,科技成果转化就是要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化法》对如何“转”的规定也不少,包括第十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第十四条规定的“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第十五条规定的对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第十九条规定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与本单位协议转化科技成果等。

  科技成果有没有价值,有多大的价值,并不是特别重要,特别重要的是,通过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使之转化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为新产业。《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方式中,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是技术转移,目的是将科技成果转移到企业或其他组织实施。

  8  树立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把握好转化时机的观念

  科技成果转化是经济活动,具体一点就是商业活动。任何商业活动都有商机问题,错过了商机就无法进行转化。《转化法》赋予单位处置权、收益权和使用权,就是要发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作用,使之有权并有动力去转化科技成果。实行协议定价(即市场化定价),有助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因势而动,把握科技成果转化的时机,不因评估、进场交易等一系列手续而错失交易机会。如果强行要求进行科技成果评估、进场交易,反而会影响科技成果的正常交易,错失宝贵的交易机会。这方面的教训不少。

  赋予科技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有利于科技人员抓住转化时机。比如,一些价值不是很大的科技成果,个人能够承担责任,如价值在100万元以内,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是有利于该成果转化的。对于这样的成果,一些单位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50%以上给了个人,一些地方、单位达到80%和90%,甚至所有权益都给了个人了,单位留下的权益是很少的。这意味着,国家并不想从成果转化收益当中获得多少收益,国家要的是转化,是竞争力的提高。因此,从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完全可以加大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探索力度。

  上述观念的树立,源于《转化法》条文的规定,是对《转化法》及其条文精神的把握,是尊重转化规律的体现,是做好成果转化工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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