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是通过签订技术合同实施的,即科技成果持有人先将科技成果转移到承接方,再由承接方实施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转化方式,除第一种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以外,其他方式都首先要求科技成果持有人与转化人之间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合同,再对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签订技术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基本问题:一是合同标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三是合同类型;四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包括支付条款等。标的不同则所签订的技术合同类型会有所不同,签订的技术合同类型不同,意味着转化形式不同,适用的政策法规可能不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所不同。科技成果持有人应是合同当事人。
下列文件涉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1、《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六)第4项规定,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即在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工作中。科技成果转化并不等同于技术转让(包括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因此上述规定不能理解为技术转让附带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本身就是科技成果转化。
2、《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高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于这一规定,可以作如下理解:
(1)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是科技知识、科技信息等的应用、推广活动,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
(2)这是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的细化;
(3)高校对这些活动纳入横向科研活动管理范畴,体现为高校对社会提供服务,在性质上属于高校的一项产出,因此在管理方式上与纵向科研活动不同;
(4)这些活动可以产生知识产权,但高校不输出知识产权。
国家卫计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1号)第二条第(六)款、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科发促字〔2016〕97号)第(七)条等均有类似规定。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对于这一规定导读如下:一是该文件适用于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比教技[2016]3号、国卫科教发〔2016〕51号和科发促字〔2016〕97号等文件的适用面更宽;二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是不完全列举,“等”字可理解为包括技术培训;三是“按照”可理解为完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