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就是因为科技成果转化是有巨大的利益可图的,这就要求科技成果存在巨大的潜在利益。
案例
某研究所的研究员A发明了一款治疗皮肤病的新药,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经人介绍,某生产皮肤病外用药的企业老总B对该新药感兴趣。两人见面以后,聊得比较投机,B拿了一点样品回去找了6个人试用,其中两人反映有效果,4人反映效果不明显。B又咨询了业界相关专家,专家们认为,该药的治疗机理是有科学根据的,技术路线是可行的,之所以对有些人来说效果不明显,可能是用药量不足。如果增加用药量,应该是有效果的。B对这种新药仍有兴趣,于是主动与A沟通该新药的出让价格,A一开价就是2000万元,B不敢再还价了,因为与自己的心理价位相差太大,只好作罢。他对那件发明专利作了一下分析评估,认为那件专利只是一个初步想法,还很不完善,只反映了由1个主料和7个辅料构成的新药配方可能有效,但主料与辅料之间的最佳配比,即用料最低、效果最好的主辅料配比、生产工艺、产品的一致性、透皮吸收性等还得花较长的时间去摸索,加之药理药效、毒理病理等试验,A只做了所需工作量的5%左右。B算了一下账,对于一项处于实验室阶段的成果,要经过临床试验,到取得药证,并正式上市,估计还要花6—8年的时间,期间的投入是巨大的。2000万元的转让价格让他无法接受。B表示,如果那件专利已经通过足够的实验研究,获得了主辅料的最佳配比等数据,那个价格他也会接受。而A认为,反映效果不明显的那4个患者,可能在使用中没有按照要求使用该药,而且该价格是可以谈的,并表示将继续找B沟通。笔者也将继续关注双方的合作。
从这一案例中,笔者认为: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有利可图,且这个“利”必须有足够大的吸引力,大到企业甘冒巨大的风险愿意投入、敢于投入。B做了不少前期工作,却止步不前,是因为他判断:该新药专利还只是一个初步想法,开发成新药的预期投入较大,预期风险很大,其价值与A的开价严重偏离。分析一下,有以下原因:
1。该新药专利仍是早期成果。好的疗效是药的生命力所在。尽管从理论上讲该药的机理是可行的,但实际效果却不理想。这说明,该新药专利仍不成熟,还得作出较大的投入再进行深入的研究,使该成果熟化。科技成果的价值与其成熟度正相关,很显然,该新药专利的价值不应太大。
2。投资巨大。转化一项新药早期成果,过程很复杂,环节比较多,包括对新药成果进行后续试验、产品开发、工艺开发、药理药效与毒理病理试验、申请药证、产品上市、营销推广等,这期间要花费6—8年的时间,投入的资金是巨大的。这些账企业会算得很清楚,算得过来就投资,算不过来只好放弃。显然,B对这笔账算下来,风险太大,不值得。
3。科技成果转化不能一锤子买卖。A为什么开价2000万元?也许有依据,即根据该成果的投入成本、预期收益、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提出这样一个价格,也许根本就没有什么根据。比较好的做法应该是,A与B坐下来,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新药成果的成熟度及其开发的进展情况,以及药的上市与销售情况,提出一个里程碑式的收费标准和销售收入提成标准,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很显然,A的开价只考虑到自己的投入和项目的预期收益,而没有考虑到对方为转化科技成果所需的投入和需要承担的风险。
总之,企业对一项科技成果的价值会作出全面的评估与判断,包括科学价值、技术价值、市场价值,以及对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及转化所需要作出的投资。从这一点来看,企业才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主体、投入主体和实施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