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该怎么约定?当然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作条件、合作目标的实现,以及投入情况等,按照贡献与收益相匹配原则,合理分配各自的权益。合同未作约定的,合作转化的权益,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是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其他合作方无权享有。这种情形不是创新活动,只是常规性技术活动,即对科技成果进行应用、推广。
二是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即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这种情形的合作转化活动属于创新活动,创新成果是共同创造的。
三是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因归各方共有,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四是合作转化中产生的技术秘密,也是科技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归合作各方共有,各方都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