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出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解析》一书的案例二十八“为何J研究所不同意科研人员的兼职申请”讲述了化名为李洁的科研人员,在J研究所国家认证实验中心G工作,2020年3月向该所提出到T公司兼职的申请,拟于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受聘为T公司G实验中心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与指导,并促进J研究所与T公司共同承担的某科技项目的顺利完成。兼职期限为1年,兼职时间是双休日、节假日和少部分工作日,兼职期间的年薪是50万元。 对于李洁的兼职申请,J研究所从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角度,经过充分的研究并慎重地作出决定,不同意李洁的兼职申请。但兼职收入太诱人了,比其本职工资收入还高出不少。如果李洁不服从单位不同意其兼职的决定,仍然坚持到T公司兼职,J研究所该怎么办?是否可以处分李洁甚至开除李洁? 二、案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员工要么服从单位的决定,要么走人。但科研人员不同,特别是对于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问题,国家前后出台了多个文件予以支持和促进。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都对科技人员兼职创新创业作出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两个文件。特别是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提出:“事业单位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双创’活动。要简化审核流程,对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申请,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一般应予同意。” 对于李洁挑战J研究所的决定,J研究所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严肃处理李洁,以维护单位决定的严肃性;二是任由李洁在T公司兼职,除非对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造成了损害的损害;三是如果李洁的兼职没对本单位造成损害,纠正原来不同意其兼职的决定,改为同意其兼职。当然也可能有其他处理办法。但每一种处理办法均有风险,必须慎重作出,不可擅自处理。 1、严肃处理。J研究所是基于李洁的兼职会对本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造成损害为由,不批准李洁的兼职申请。李洁不服从单位的决定,如果J研究所对李洁进行处分,李洁不服,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部门是支持J研究所还是支持李洁?这很难说。只要J研究所的决定符合国家规定,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应会支持J研究所的。 2、听之任之。但有一点可以确定,J研究所采取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不妥的,是不作为的表现,仍然要承担不作为的责任。这可能产生以下三个不良后果: 一是J研究所领导班子的权威性会受到挑战,在群众中失去威信; 二是有可能被追责,如果主管部门或上级党组织在巡视巡查或“四责协同”检查中发现这一情况,必定会指出来,有可能要求进行整改的; 三是凡是职工兼职申请只能表示同意,是简单地、不负责任地落实国家政策,势必会影响研究所的正常运行。 3、纠正。纠正意味着原来的决定有错误,或出现偏差。但从案件情况来看,J研究所不同意李洁的兼职申请,是认真负责任的,也是有充分依据的,表明该决定是正确的。既然是正确的,就不存在纠偏或纠正的问题。 对此,建议J研究所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一是向主管部门说明情况,争取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如果主管部门不同意处理李洁,则要慎重,但J研究所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也不会被追究不作为的责任。二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咨询,如果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认为J研究所的决定有不妥之处,则要慎重对李洁进行处理。 三、思考与建议 充分认识国家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的重大意义,对鼓励科技人员兼职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认清以下4个方面的事实: 1、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功能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事业单位是公益性科研单位的,是创新的源头,是市场竞争的促进者。企业是营利性组织,是价值的实现者,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也是市场竞争的主体。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兼薪,既有利于事业单位向企业源源不断地输送科技成果,也有利于企业从科研事业单位获得科技成果,进而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2、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含科技知识)的重要载体。科研人员兼职是科技成果转移的重要途径。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就是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从科研事业单位向企业转移,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举措。 3、科技创新必须由封闭转到开放。科研人员的视野越开阔、接触面越宽广,就越有利于其创新。显然,科研人员兼职可开阔其视野,有助于其了解企业需求,找到并解决真问题,还可丰富其阅历,因而有利于科技创新。 4、科研人员兼职,有助于其合理安排时间,挖掘创新潜能。科研活动是一种弹性比较大的活动,不能用工作时间多少来衡量。科研人员满负荷工作,不一定能出成果。 5、对于科研人员兼职申请,并不是凡有申请均得批准同意。单位要履行审核批准之职,不符合要求的兼职申请,是不应该同意的。单位应该制定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办法,划定不得兼职的红线,凡越过该红线的,应该严肃处理。 总体来讲,科研人员兼职对事业单位来说,可以促进科研创新,有助于走通从研究开发到成果转化再到产业化的整个创新链条;对科研人员来说,可以增长见识、丰富阅历、增加收入,更多地出成果,出好成果;对企业来说,可以低成本地获得科技成果和高素质科技人才,进而可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科研人员兼职是实现人才柔性流动的重要方式,可盘活人才资源,也可增加科技产品(服务)的供给,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 当然,任何事物均有两面性,科研人员兼职也不例外。本案例中李洁的兼职虽有促进T公司发展的积极作用,但会损害J研究所的技术经济权益,造成社会不公平,因而是有必要加以限制的。 事业单位需要把好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对不符合条件的兼职申请不予批准。J研究所同意了10多名科研人员的兼职申请,只否决了1名科研人员的兼职申请,这充分说明J研究所大力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兼薪。李洁不服从单位的决定,擅自兼职,应该给予严肃处理,把规矩挺起来。 本案例也说明,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充分发挥基层单位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充分理解政策并更好地落实政策,以更好地发挥政策的激励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