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法》 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21-04-22 关键字: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

  2002 年 6 月 29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并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对中小 企业创业创新做出若干规定的同时,也让中小企业从中有了更多的“获得感”。

  图片

  强化融资与财税服务政策,缓解企业资金难题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促进创业创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条)。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于 2015 年 9 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在上海浦东注册成立,作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母基金公司的规模为约 357 亿元,其中财政部认缴出资 152。5 亿元,持股比例为 42。66%。基金公司通过投资设立一批子基金, 使基金总规模放大到 1000 亿元以 上,并逐 步形成子基金生态体系,以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 供以知识产权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十九 条)。《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 号)分别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 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财税扶持政策。国家实施加速折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第 三十二条);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第三十四条);实施知识产权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第三十五条)。支持中小企业创新, 使其转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不断增强创 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图片

  推动载体要素聚集,激发“双创”活力

  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第三十条)。《国务院关于积 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5〕40 号)提出“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创新驱动作用,以促进创业创新为重点,推动各类要素资源聚集、开放和共享,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开放式创新等”,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 集聚创业创新资源,支持新型众创空间发展, 加快发展创业服务业等。

  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国家支持中小企 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 技术手段(第三十三条)。在研发设计、生产制 造和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现代技术手段,是对这些环节进行创新,可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鼓励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 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第 三十六条第二款)。创新服务具有人才智力密 集、技术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 用强等特点,上述创新服务也可称为科技服务。《国务院关于加快科 技服务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 发〔2014〕49 号)提出,“ 重点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 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鼓励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可推动中小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鼓励人才流向企业。鼓励高校院所向企业输送人才(第三十七条),包括“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和“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 技成果转化活动”。人才 往往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一道坎,跨得过去, 就能持续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促 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就是帮助中小企业跨越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的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类似的规定,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文章转载自:网络
我要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