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实行分类评价,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绩纳入人才评价指标体系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要优秀的人才,同时也造就优秀人才。为鼓励科技人员投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除给予奖酬金分配激励外,还搭建平台,并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纳入评价指标体系。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提出:“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区、农村创业创新园区等平台建设,支持入园企业、科研院所等建设科研创新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奖补等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通过搭建各种类型的平台,更好地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而优秀的人才可以塑造高水平的平台,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2、在职称评审中充分考虑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实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突出实验技术人才在“……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实绩和贡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提出:“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标准规范制定等可作为业绩,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
3、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1]75号)提出:“根据港澳青年创业意向和创业领域,推荐合适的创业项目,提供咨询辅导、跟踪扶持、成果转化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科技部等十三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国科发才〔2021〕172号)提出“大力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扎实开展“科技创新巾帼行动”。
十、科技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不只是信贷资金,也包括创业投资等。为拓展融资渠道,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文件。
1、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第十五条提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并明确该工作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也提出 “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可实施的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以其预期产生的现金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发行证券产品获得融资的过程。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主要功能:一是盘活存量知识产权资产;二是增强知识产权资产流动性。
2、修改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科技部印发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1〕176号),对《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进行了修订,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部 财政部印发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区〔2021〕46号),通过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已设立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提高转化基金管理效率,促进子基金健康有序发展。
3、金融支持。《科技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区[2021]108号)提出:对科技部和各地推荐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模化应用项目,统筹安排融资方式和融资总量。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
科技部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的《关于加强现代农业科技金融服务创新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国科发农技〔2021〕95号)提出:“结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百城百园’等专项行动,支持一批现代农业科技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提升现代农业先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服务水平。”即农业银行为农业科技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46号)提出了七个方面20条意见,旨在充分发挥银行业保险业服务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9号)提出“探索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
当然,这些文件重在落实,切实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金需求。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工。(本文是为《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1(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22)第一章第二节“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概述”部分撰写,该书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进行了压缩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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