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院所、企业对科技成果的定价,应该与企业对产品或服务的定价相类似,也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定价影响成交,如果不能成交,科技成果评估评价就白费,所以科技成果评估评价就是为了更好地成交。而科技成果交易是要建立在双赢的基础上。
✦+
+
科技成果估价
科技成果估价是指科技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持有人对拟交易的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技术难度、成熟程度、知识产权,及其预期可产生的收益、存在的潜在风险等进行评价所作出的一个基本判断,并对其价值进行估算。
高校院所、企业等出售或交易一项科技成果,应该先出价,再由对方还价。这样一来一往,多次往复,逐步形成共识,在共识的基础上成交。但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持有单位如何出价?凭什么出价?那就先要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估算,即估价。科技成果估价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1、科技成果的研制成本。研制成本是出价的一个参考因素。高校院所、企业一般应核算科技成果的研制成本,包括人工费、原辅材料费、水电动力费、科研仪器设施折旧费、外协加工服务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科研管理费、图书资料费、情报检索费、检验测试费、房屋占用费等。对于比较成功的项目,出价应不低于研制成本。当然,对于一些探索性强的科研项目,也可以低于研制成本。甚至远远低于研制成本。例如,某项科技成果先后经过十余年的研制,先后申请了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计划,财政经费投入近十亿元,但为使该成果得到转化,该成果仅作价2000万元,成果完成单位和科研团队各投资1000万元,三家企业共投资1.6亿元人民币,共同组建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企业,对该成果实施转化。这是否意味着该成果价值被严重低估了呢?显然不是。
2、由本单位技术转移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判断。《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第一部分第4条规定,“可以由学校技术转移部门开展尽职调查进行价值判断”。尽职调查即“审慎调查”,是指对拟交易的科技成果的成本、预期收益、知识产权情况及其归属、面临的机会与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因而是科技成果交易中一项重要的风险防范工具。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通常利用技术、财务、法务、商务等方面的专业经验与专家资源,综合专家的观点形成独立的观点,用以评价科技成果的价值,作为本单位管理层决策的依据。尽职调查不仅要审查拟交易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等情况,更要考察该成果的未来前景,以判断其未来价值。教育部这个文件提出的尽职调查,是由学校的技术转移部门开展。如果学校没有设立技术转移部门,这一办法是行不通的。如果交易的科技成果比较多,也很难做到对每项成果都去做尽职调查。技术转移部门开展尽职调查,只是一个选项,对于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比较适合。
3、由专家或专家委员会进行价值评估。《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第一部分第4条规定,“可委托专家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该通知规定的专家委员会,可以是学校的专家,也可聘请外部专家,包括同行业或同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和商务方面的专家,组成一个专家委员会。专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拟交易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估算其价值。这种方式一般适合于对价值不高的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对于重大的、原创性很强的科技成果,仅仅组织专家或专家委员会进行价值评估是不够的,而只能作为价值评估的一个环节。
4、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这是最保险的做法,也是国家政策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所强调的。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提出,“依法发挥资产评估的功能作用”。所谓“依法”是指依照《资产评估法》。这里有一个假定,科技成果资产是可以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法依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能够反映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的目的是防止国有无形资产流失。其实,因科技成果的专业性强,隔行如隔山,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一般不是某一领域的专业人员,对科技成果难以有很深入的理解,难以判断其未来的发展前景和预期收入,进而难以把握其价值。
财政部于2019年3月29日以财政部令第100号发布新修改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第四十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这两条规定取消了对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强制要求,将科技成果处置权真正地交给高校院所了。由于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体系很健全,科技成果的价值很难说得清楚。尽管将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的权交给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但一些事业单位仍然不敢承接,认为进行资产评估比较稳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规定,“高校依据教技〔2016〕3号文精神,要积极推动建立科技成果专业化、市场化定价机制,可以由学校技术转移部门开展尽职调查进行价值判断,也可委托专家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也就是说,技术转移部门尽职调查所进行的价值判断、专家委员会进行的价值评估、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的价值评估,都是市场化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所谓参考依据,就是作为出价的依据,即依据价值评估值确定出价,可以高于评估值出价,也可低于评估值出价,也可按照评估值出价。至于怎么出价,主要取决于高校院所、企业等出让方对其所交易的科技成果的判断是乐观的还是悲观的。实际成交价,可能低于出价,但可能高于评估价,也可能低于评估价。
往期推荐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工。本文摘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实务》第十章第二节,略有修改。
好书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