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科技成果询价
科技成果估价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持有人对拟交易的科技成果价值的主观判断,这个判断可能与实际价值偏差较大。为避免科技成果估价脱离实际,应对科技成果进行询价,即向有意向购买技术的相关行业企业询价。
可以由高校院所、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技术转移机构向相关行业企业发送函件,大致介绍科技成果的情况,询问有否成交意向,大致出价多少。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向相关行业企业推介,了解企业有否成交意向。如有意向,大致出价多少。
有的高校院所委托科技中介机构提供技术经纪服务,技术经纪机构(人)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向企业推介科技成果,获得企业的反馈信息,包括对科技成果的需求程度、科技成果应达到的成熟程度、对科技成果价值的基本判断等。这些信息有助于高校院所进一步完善其成果,并对其成果的价值有清醒的认识和基本判断。
从企业得来的信息,有助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科技成果持有人从需求的角度了解其科技成果的价值,可以校正对科技成果认识的偏差,进而可以给出一个合理的价格,防止出价上的一厢情愿,避免与交易对象的还价差距太大。这有助于交易双方缩小差距,进而有助于达成共识。
通过询价,了解科技成果的潜在交易对象,以及交易对象对科技成果的应用方向及其是否具备承接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研究开发的能力。通过与大企业的沟通,了解其是否需要科技成果,肯出资多少,其选择是否多样。这些询价有助于高校院所对其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重新认识,进而认识其科技成果的真正价值。
2
交易双方协商
高校院所、企业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科技成果持有人在估价、询价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拟出让的价格。受让方不会马上还价,而是也要进行尽职调查,对拟受让的成果进行全面的调查,包括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先进性程度、成熟程度、知识产权状况及其保护程度,以及预期可以产生的收益、存在的风险等,在综合评价基础上还一个价格。双方价格之间的差异不在于各自报出的价格,而在于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先进性程度、成熟程度、知识产权状况及其保护程度,以及预期可以产生的收益、存在的风险等方面的认识是否不一致。双方的协商,首先在于对科技成果本身的价值达成共识。在达成共识基础上,再考虑收益的计算方式、付款条件等,因为这些方面都会影响成交价格。
三
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进行成交
交易双方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成熟度(可转化性)、应用前景和预期收益等形成共识以后,要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进行成交。在成交时,如何确定成交价?是否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资产评估?如果进行资产评估,则以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确定成交价。而此时的资产评估,是基于双方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应用前景和预期收益等形成共识。这就要求在科技成果评估过程中进行协商,并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成交价。
显然,科技成果资产评估不是一种交易方式,而是为交易服务的。为此,进行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需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交易双方应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成熟度、应用前景、预期收益等形成共识;二是评估是为了双方成交,而不是其他用途。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工。本文摘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实务》第十章第二节,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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