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科技成果资产进行定价,而定价取决于对其价值的评估。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既是科技成果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因其政策性强,更是科技成果转移的热点问题。
一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就是运用科技成果开发新产品(含服务),再销售新产品(服务)实现其市场价值,以实现科技成果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需要对科技成果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因此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其目的主要在于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应用前景、市场价值做出评价。
正因为如此,国家有关部门很重视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政策法规。但科技成果资产的特殊性,又使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结果并不能反映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阻碍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要注意的是,科技成果资产评估与科技成果评估有所不同。前者是基于科技成果交易,是为科技成果交易服务的;后者是为了判断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应用前景等,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主要政策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政策性强,涉及的有关政策主要有: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这是授权条款,因在国资之间转移科技成果,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即将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的决定权交给高校院所。高校院所在决定时,要避免该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情形“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出现,否则要承担“《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的后果。这就要求高校院所慎用该决定权。不过,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做到了公开,走了该走的程序,就不存在“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的问题。
2、《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和中科院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第三部分第(十)条规定:“修订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这一规定反映了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对科技成果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这符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的规定;二是修订法律法规中关于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条款,解决法律法规与规章、政策文件不一致的问题。从该文件规定看,并不是该文件就取消了“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而是提出这样一个计划,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提出“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重申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第四十条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科技成果资产评估不作为强制要求,以适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提出的“协议定价”规定。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工。本文摘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实务》第十章第二节,略有修改。
往期推荐
好书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