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主要有以下三种主要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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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
即运用现实费用标准,参照历史成本,重新研制开发一项科技成果所需要的成本,因而又称“重置成本法”。
利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结果一般是与其市场价值会有较大的出入,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变化进行调整。可将科技成果的研发成本或重置成本作为定价的参考。实际上,科技成果转移的市场价格与其研发成本可能出入很大。
例如,某项科技成果先后经过十余年的研制,财政经费投入近十亿元,但该成果仅作价2000万元,科技成果作价金额仅是研发成本的2%左右,这一价格是协商的结果。这一定价与其投资规模有关。目前投资规模仅2亿元,该技术作价金额占10%。如果按研发成本定价,要保持技术作价金额为10%,则要求投资总金额20亿元。这会使投资者望而却步。
2
市场法
是指将待评估的科技成果与近期类似的技术交易进行比照,以后者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加以修正,得出被评估成果的合理价格。其基本公式为:
科技成果评估值=技术市场同类技术成交价格×(1±修正系数)
公式中的修正系数是待评估科技成果与已成交的类似科技成果相比的调整系数,可以适当增加,也可适当减少。
市场法的难点在于,难以找到可作比较的已成交科技成果。技术交易相当复杂,即使是同一单位转让同一技术,由于转让对象、转让方式、转让时间、配套服务等因素不同,技术的成交价格差异很大。当技术交易样本少、技术相似性差、对交易背景不了解的情况下,是不能简单地套用上述公式的。运用市场法评估科技成果资产,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技术市场充分活跃;
二是技术交易过程公开透明,可以获得完整的技术交易资料,包括技术交易的背景情况;
三是被选取的样本是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的正常交易,不是关联交易。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成交项目很难找到,技术交易过程往往不透明,而且关联交易占比较大,采用市场法比较困难。由于市场比照价格比较难以确定,有时使用习惯价格这个概念。习惯价格是指在以往成交的同类科技成果交易中形成的价格范围和惯例,可以作为科技成果成交谈判的参照。由于不同行业的技术成交价格差异很大,一般选择本行业同类技术的价格惯例。可查阅相关资料获得不同行业的价格信息。
3
收益法
是指将被评估成果产生的未来效益折算为现值(折现)的评估方法。收益法不考虑研发成本,只考虑预期收益。这种方法往往可被交易双方接受,可操作性较强,也比较常用。
运用收益法评估科技成果价值可分以下几个步骤:
(1)市场调查。了解拟运用科技成果开发新产品或改进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收集、整理和分析市场资料,以便预测市场容量及经济效益。
(2)市场预测。采用现代预测方法和手段,对市场调查结果进行市场前景估算,包括需求预测、供给预测和价格预测。
(3)新增经济效益预测,即采用科技成果开发新产品或对产品改造后所增加的经济效益。所谓“新增“,是预测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年净收入,减去成果转化前的年净收入。
(4)新增经济效益折现。把今后若干年的新增经济效益折合成现值,即“贴现”。
在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过程中,折现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数,折现率大小直接决定了评估值的大小。确定折现率时,应综合考虑安全利率(例如国库券、定期存款利率)、通货膨胀因素和风险调整等多种因素。
《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根据这一规定,不宜采用单一的方法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往往采用上述多种方法,分别进行评估,再综合确定其评估值。同时,由于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预期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预期收益也不同。对于科技成果预期价值所持态度不同,评估结果不同,因此评估值可能不是一个确定的数值,而是一个区间,即持保守态度的评估值和持乐观态度的评估值所构成的区间。这一点与有形资产评估不同。例如,房产评估师可以根据地段、楼层、朝向、结构、房龄等估算出一套房产的价值,而且与成交价差异不大。但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不能根据某些指标来做出比较具体的评估。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级高工。本文摘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实务》第十章第三节,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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