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

发布时间:2018-09-04 关键字:厦门政策,

申报时间:2018-04-08~2018-09-15

所在地:福建厦门

申报条件

企业成立年限1年以上
属于高新领域情况
研发费用占销售投入占比3%以上
研发科技人员占比10%以上
知识产权5项以上
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
产学研合作
是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其他1、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70分以上);
2、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补助说明

(一)15%优惠税费: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减按15%的优惠税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后重新认定);

(二)“两免三减半”: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在厦门岛内思明、湖里两区完成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二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所有向税务机关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的企业,可申请上年度研发经费补助,按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予以补助,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补助额度超过250万元的,则可按250万元予以补助。

(四)区级认定补贴:厦门市各区政府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思明区20万,集美区10万,湖里区10万,海沧区20万,同安区25万,翔安区20万(含翔安火炬企业);

(五)落户支持:对高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实施国家863计划项目和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投资者等给予落户支持。

政策依据


文章转载自:政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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