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 2018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

发布时间:2018-09-07 关键字:中山政策,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供水,建筑业,采矿业,

申报时间:2018-09-07~2018-09-30

所在地:广东中山

申报条件

行业类别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供水,建筑业,采矿业
知识产权贯标体系认证
产学研合作
是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其他条件资助对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公共机构或社会团体。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经信(工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
(二)年度考核结果完成以上的省重点用能企业。申请的企业必须配合完成节能考核、监察等有关工作(包括编制节能自查报告、按时按质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编制节能规划和能源审计报告等)。
(三)获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
(四)获得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企业。
(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采取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除外)。
(六)列入省级及以上经信(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
(七)获评为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
(八)试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
(九)节能成效明显的公共机构:创建省级以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积极编写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等。
(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接入市能源管理信息平台的单位。
(十一)经市政府批准扶持的节能与循环经济类重点项目。
(十二)根据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需要,开展的宣传、培训等有关专项工作。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满足三年内,无信息不良记录、无环境违法行为,并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等要求。

补助说明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经信(工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给予一次性扶持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完成等级(包括其中一年为完成等级、一年为超额完成等级)的省重点用能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连续两年超额完成等级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 万元资助。
(三)获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根据获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补资金项目的节能量给予配套资助不超过 400 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不超过 30 万元。
(四)获得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企业:普通电机节能改造给予不超过 50 元/千瓦的资助,注塑机和挤出机电机伺服节能改造给予不超过 100 元/千瓦的资助。
(五)“十三五”期间,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每次资助不超过 5 万元,同一企业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后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5 万元(上述资助不包括采取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名单为准)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每次资助不超过 3 万元。
(六)对列入省级以上经信(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
(七)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助,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助。对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一次性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以上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八)对纳入省级以上经信(工信)部门公布的试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助。
(九)对纳入省级及以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的公共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对评定为省级及以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公共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助;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公共机构,按项目投资总额的 30%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 10万元;积极编写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节能措施落实到位、成效突出的公共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
(十)对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接入市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单位,按投资总额的 30%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7〕 190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函》(中经信函〔2018〕 611号)

文章转载自:政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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