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 88 平方公里

主导行业: 现代服务,能源材料,生物医药

园区地址: 滨海新区滨海高新技术开发区

认领

园区简介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988年经天津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1991年被国务院批准为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面积97.96平方公里。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华苑科技园、滨海科技园、南开科技园、武清科技园、北辰科技园、塘沽科技园六部分。其核心区域华苑科技园、滨海科技园位于天津市西南和东部,是天津经济发展的双子星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始终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高水平环境建设为保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强化政策支撑、载体支撑、生态支撑,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体系,实践三级孵化的创业体系,推进支持创新的服务体系,搭建多层次的产学研体系,建设产业创新集群,打造区域特色品牌,不断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端高质高新化发展,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方面走出了一条特色之路。建区以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始终坚持依靠科技发展经济,主要经济指标持续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1991年全区完成技工贸总收入4.7亿元,上缴税金2416万元,到2008年,分别达到1718亿元和97亿元,是1991年的365倍和401倍,完成地区生产总值412亿元,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不断提升,涌现出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了绿色能源、软件及高端信息制造、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五个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主导产业,初步形成了参与产业高端分工、创新浪潮持续涌现、骨干企业规模带动、配套企业链条不断延伸的产业创新集群。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具备了建设高水平自主创新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基础和条件。2001年,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科技部评为“国家先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05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为全国首家“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核心区华苑科技园被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科技部批准为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2006年,核心区滨海科技园成为科技部和天津市共建的全国第一个国家高新区。2009年,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国家科技部首批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试点单位之一。多元,包容,开放,务实,具有现代创新精神的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以优惠的鼓励政策,优越的配套设施,优雅的区域环境,为来自全国和世界各地前来投资发展的尊贵客人,提供全方位、优良的服务。
展开

优惠政策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投融资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投融资工作的全面开展,进一步发挥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的作用,推动科技产业与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根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华苑产业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高新区内开展业务并通过审核、备案的投融资机构、中介机构等单位。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投融资机构是指从事投融资业务的银行、担保公司、投资机构、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中介机构是指围绕投融资业务开展法律、会计、咨询、信用评级等服务的机构。第四条高新区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投融资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支持投融资工作,支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风险补贴、无偿资助等形式。本办法中所列各项资助资金均从“专项资金”列支。第五条高新区投融资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第二章鼓励企业股改上市第六条高新区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第七条对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企业,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为贷款利息的30%,最高贴息额为10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第八条高新区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融资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高新区企业在国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融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鼓励;融资额15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第九条对实现买“壳”上市或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高新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十条每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奖励,每家企业每项奖励只能享受一次。第十一条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已经享受天津市和高新区同类优惠政策的,在申请本办法的优惠政策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第三章扶持贷款担保业务第十二条担保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年担保日均余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3%的补贴;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5%的补贴;3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0.8%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为500万元。第十三条对为区内企业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贴,补贴金额为代偿金额的15%。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对为列入高新区重点计划企业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贴,补贴金额为代偿金额的30%。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代偿金额是担保项目发生代偿、经过追偿后的净损失。第十四条对为列入高新区重点计划企业提供的担保,按担保额的0.5%给予担保机构专项补贴。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第十五条年担保额不足1亿元的担保公司担保区内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年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担保区内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才能享受以上政策。第四章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第十六条各类投资机构对高新区企业当年总投资额不低于400万元且投资企业不少于3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投资企业不少于2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投资企业不少于2家,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五章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发展第十七条对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当年融资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5%的补贴;当年融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8%的补贴;当年融资额1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为300万元。申请补贴的机构当年累计支持高新区内企业应不少于4家。第十八条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区内开展业务,信用评级机构当年评级高新区企业数量超过20家,且所评企业当年融资额超过1亿元,对评级机构奖励10万元;评级企业数量超过50家,且所评企业当年融资额超过2亿元,对评级机构奖励20万元。第六章鼓励投融资机构入区第十九条鼓励各类投融资机构入区,在高新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投融资机构,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其交纳的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相关企业和机构在认定备案和申请各项资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高新区管委会将追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11日。
展开
标签